[]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在下次领取国税发票之前进行缴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发票缴销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三、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定额有奖发票兑奖问题
  已发放的定额有奖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流程办理,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7月30日。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绍市财预[2012] 2012/1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接受地税机关移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2/8/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津财税政[2012] 2012/8/1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6/5/1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 穗财法[2013]13 2013/11/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1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闽财税[2012]74 2012/8/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 厦国税函[2012] 2012/8/2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3/5/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用增值税零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