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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政发[2016]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26
实施时间: 2016-7-2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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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做好宣传教育、监测预警、依法打击、案件处置、维护稳定等基础工作,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得到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整体环境进一步优化,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加强机制建设
  (三)强化属地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坚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建立完善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分管负责人协调推动的良好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奖罚兑现。进一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对参与组织、策划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充当保护伞、设置障碍干扰案件处置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集中整治。行业领域日常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对需市场准入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无需市场准入的,由有明确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类投资公司、民间投融资服务机构,由各级工商部门从证照管理入手,运用行政执法手段,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管;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股权交易场所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负责监管。涉及类证券、类期货交易的,由湖南证监局组织进行性质认定并协调主管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调度情况,推进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开展宣传教育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统一规划,建立各级处非办牵头,宣传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参与,省、市、县、街道(乡镇)"四级联动"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活动滋生蔓延。精心组织省内主流媒体开展集中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普及金融、法律及合法投资理财等专业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专门方案,推动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六)提升宣传教育效果。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引导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拓宽传播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媒介及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加强各类投融资广告监测检查,及时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工商、宣传、网管及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投融资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严格规范投资理财广告发布。
  四、做好监测预警
  (七)始终突出以防为主。加强信息搜集与分析研判,发现苗头隐患,及时有效处置。整合行业资源,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群众举报监督。规范举报线索受理、甄别分析、性质认定、移交处理、提前介入、风险处置及举报者保护、信息保密等环节工作流程,强化正面激励。构建群众主动监督、全社会广泛参与、处置高效有序的防范体系。
  (八)全面加强监测预警。注重工作做深做细,坚持群防群治,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由省网信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非法集资信息监测系统,加强信息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和线索。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等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归集及时、功能较为完善、效应逐步显现的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专业统计与分析评估队伍,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提高监测预警时效性、准确性。
  (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较为活跃、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有效防控风险。特别是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行业领域及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异地注册本地经营等市场主体暴露出的风险隐患,密切跟踪监控,严控增量风险。对线索明确、问题较多、隐患较大的高风险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重点监测、提前布控,前移处置关口,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和涉案人员动向,坚决防止资产非法转移、人员外逃失联。
  (十)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投融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审核把关,核实企业真实出资及资金来源情况。进一步明确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平台性质定位,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止自融自担,加强源头防范。运用"穿透式"监管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加强对民间投融资机构管理的总协调,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发布金融服务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对登记注册为一般工商企业、但实际从事投融资等业务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负责采取分类监管、定向抽查、定期约谈等综合执法手段,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查处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发现问题线索和风险隐患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及处非办等通报情况。对非法集资活动易发高发行业领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综合监管,提升监管效果。逐级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企业,责令退出市场;对主要涉案人员,实行行业禁入。注重规范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各类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表彰奖励时,要对拟评级、表彰对象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信用背书,误导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十一)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杜绝内部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误导销售、"跑飞单"、私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全面执行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重点对各类账户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异动情况加强分析识别;对中老年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和投资理财企业的批量资金存取、缴款汇款跟踪核实情况,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协助办案机关做好账户监测、资金冻结、资产追缴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工作,并建立问责机制。
  五、坚持依法打击
  (十二)加快案件处置进度。加强分析研判,精心组织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实行依法处置、分类处置、科学处置。对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有清退意愿与偿还能力的风险企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期限要求,责令限期完成清理清退,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对涉案金额大、参与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案件,要迅速成立专案组,建立专门工作机制,采取领导信访包案、重点督办、限期办结等多种形式,整合力量资源,加快案件侦办,全力追赃挽损,有效化解风险。案件处置过程中,凡涉及资金追缴、资产查封、账户冻结、依法清退等事项,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政法部门要牵头组织公、检、法等部门会商研究,为案件办理、资产处理处置、清理清退等重点环节依法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各级处非办要及时调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方认真履职、协同处置,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做好跨区域案件协调处置。坚持"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稳妥处置跨区域案件。牵头地区要主动担负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办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属地稳控等处置工作;各涉案地区要增强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解决具体问题,推动依法办案。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处非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跨区域案件的督办检查和协调指导,对重大跨省案件要主动沟通,统一政策、原则及工作步骤,化解分歧、形成共识。各级处非办要及时掌握信息,主动沟通协商,确保"三统两分"落实到位。
  (十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公安、维稳、信访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非法集资重大涉稳事件联动处理协同机制,认真做好属地稳控。密切关注涉稳舆情动向,防止虚假信息蔓延;加强信息搜集,及时发现涉稳线索,准确分析研判,力争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制定完善《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应对及时、配合有力"的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应对能力,稳妥做好突发群体事件现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工作。讲究策略方法,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做好群众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坚持将矛盾化解在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注重程序公开,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确保依法稳妥处置,维护各方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重点对象属地稳控,严厉打击恶意滋事、挑头闹事等行为,有效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对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要求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得力、工作存在较大疏忽而导致重特大群体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完善制度体系
  (十五)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按照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接受准入管理的要求,完善相应制度,加强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管理。对投资理财、非融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等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拟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有效监管,构建边界较为清晰、监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
  (十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政策,主动做好制度衔接,出台有效措施,细化工作流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围绕提高工作质效,完善全省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及内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同办案、监测预警、激励约束、责任追究等制度。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需要,重点完善以信访部门牵头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以综治维稳部门牵头的属地稳控应急联动机制,以政法部门牵头的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以宣传、网信部门牵头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探索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环节工作,确保案件处置结果公正。
  (十七)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按照"有序引导、重在规范,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逐步放宽民间投融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规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改革,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压缩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七、强化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采取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促进工作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加强重大案件处置研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基础保障。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经费保障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适当增配工作人员,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选配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岗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队伍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省处非领导小组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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