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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营改增”改革后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16]7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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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营改增改革后地方各税管理,防止地方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强化营改增改革后地方税(费、基金)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代开零散纳税人发票国税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税(费、基金)业务范围扩大至“营改增”试点新增的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全行业。
  二、进一步加强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协作,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市民)大厅”、“互派服务窗口”等方式,紧密配合,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等业务时,可同时办理国税业务和地税业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创造条件,在纳税人只排一次队的前提下,办理下列事项。
  1.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新办业户补充登记信息实行共享。
  2.国税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推送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方便地税部门共享登记信息。国税部门代开外埠纳税人发票或进行报验核销时,须核实纳税人在经销地、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费缴纳凭据后,方可开具发票或者进行报验登记核销。
  3.国税部门在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计征增值税的同时,应及时与地税部门互通信息,由地税部门即时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国税部门在核实纳税人地方税费缴纳凭据后,方可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
  4.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建的(或共同进驻的)办税服务厅内,可赋予地税部门窗口人员国税征税系统操作代码,由地税部门窗口帮助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和相关地方税费。
  三、进一步优化宁夏税务网上办税系统申报征收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系统自动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信息,系统自动分发到相关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实现统一申报分类缴纳入库。
  四、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互通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数据库查询权限,地税部门可定期调取国税部门增值税征收信息,比对相关联的地税附加税费征收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推送与处理,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情况和征收信息共享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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