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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厦府[2016]18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6-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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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完善政府统筹、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加快建设厦门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把厦门建设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㈡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推动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技术进步同步升级。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动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聚焦内涵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有序衔接,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注重融合发展,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改革试点,健全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
  ㈢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紧密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对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具有厦门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主要任务
  ㈠统筹职业教育规划
  1.优化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坚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需求、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就业相适应,注重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层次、布局协调发展。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 5.5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5.8万人,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模达到4.5万人,研究生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达到0.65万人。
  以形成层次分明、体系明晰、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的职业教育新格局为目标,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明确办学定位、科学分类管理,推动职业院校科学发展、办出特色。到2020年,建成1-2所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1-2所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和6所福建省示范性现代中等职业学校。
  2.推进职业院校专业群对接产业群。围绕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委、市政府《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构建“5+3+10”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建设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和现代都市农业等一批千亿产业链(群)急需的专业群。到2020年,建成10个对接产业的专业群和50个服务产业的特色专业。
  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新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同安区、翔安区落地建设,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中等职业院校空间布局。推进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与技工学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同政策、同待遇、同发展,改变两类学校在招生政策、经费标准以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平衡的状况。推进市属优质中等职业院校到岛外办学,促进我市各区职业教育均衡发展,到2018年实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达标。实施品牌专业建设计划,推进国家示范中等职业院校重点打造3-5个特色专业,在全市构建以重点专业为龙头、以专业集群为支撑、以特色专业为亮点的中等职业院校专业体系。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
  2.改革创新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行业、区域性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主,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服务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调整高等教育结构的战略重点,推进争创省级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实施市级高职院校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努力建成1-2所产教深度融合、省内一流、全国领先的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实行高等职业院校“一校一策”目标管理,突出行业、区域办学特色。行业性高等职业院校行业相关专业招生规模不少于学校年招生计划的60%,并逐年提高到80%;区域性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围绕当地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本地生源应占学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
  3.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推动和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推动普通本科高校的部分本科专业和二级院系向应用技术型专业和院系转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型本科高校。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探索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4.贯通职业教育内部体系。一是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试行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招生办法,实施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制度。开展中职、专科、本科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培养试点,推动应用型本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试点工作。到2020年,应用型本科高校招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达15%,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达30%。二是推进职业院校联盟建设。以优质高职院校为龙头,联合厦门职业院校,以专业建设为纽带,组建相对固定、紧密联系的办学联盟,实行“集群发展”,推进不同学段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过程、考核评价等方面相衔接,实现学校联盟专业设置、招生就业、教学计划的统一管理,师资互派、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等。
  5.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共融。中等职业学校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技术教育的内容。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学分互认试点,探索普职融通的路径。推进普通本科高校通过专升本考试从高等职业院校、特殊专业直接从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学生,鼓励普通本科高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推进中高职教育衔接。建立完善中高职招生和贯通培养的相关制度,继续开展中等职业院校与专科高等职业院校“3+2”,探索开展中等职业院校与应用技术型高校“3+4”、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与应用技术型高校“3+2”的分段培养模式。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实习实训等方面进行衔接。
  6.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重点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鼓励职业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以在职学习为主的多种形式学历继续教育,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实施省、市、区龙头企业“一企一策”职工培训计划,鼓励企业联合或依托学校进行职工培训教育。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
  ㈢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
  1.强化行业指导。成立“厦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统筹行业协会,与教育部门共同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招生计划、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就业指导等职责。推动职业院校制定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对接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措施,与企业合作建设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立人才需求和就业情况发布制度。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情况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和就业情况指引。推动职业院校围绕行业人才需求和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其专业设置。
  2.推进职教集团建设。制定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支持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以资本为纽带、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同为人才培养主体的企业法人职业教育集团,在产教融合、校企一体化办学以及中高职贯通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之间、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力争到2020年职业教育集团覆盖所有职业院校,建设1-3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加快推进全市性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市校企合作资源的积聚、整合和对接。继续推行分行业的“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发展软件、电子、旅游、物流等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指导校企双方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师资培养、考核评价等方面开展合作。市、区政府安排资金扶持校企合作,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学生到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元—600元。支持职业院校采取企业冠名班等形式,扩大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规模;推动规模以上国有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对口专业开展合作,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开展订单培养。企业与学校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的支出可从职工培训教育经费中列支。支持职业院校科技成果在厦产业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按转化金额的最低60%、最高95%予以奖励,其余部分用于本学校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50%。
  4.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职学校全面实行“2.5+0.5”(半年顶岗实习)学制。积极探索开展任务驱动、项目引领、案例引导、过程导向和学做一体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以校企合作为基本途径,以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需求、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为切入点,开发一批与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逐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到2020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获得率达98%以上。
  5.加快推进现代学徒制。探索和实践“校企双主体育人、双导师教学、工学交替、岗位成才”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基于典型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岗位核心技能和职业素养。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按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并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㈣充分发挥就业指挥棒作用
  1.加强创新创业和就业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敬业守信、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创新创业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完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强化教育主管部门就业指导责任,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各职业院校应积极统筹资金用于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2.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紧贴产业发展、好就业的专业,鼓励其扩大办学规模;对人才饱和、低就业率的专业,减少办学规模。在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三年级,允许学生根据紧缺产业的人才需求转专业或调整专业方向,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㈤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1.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智能制造、汽车维修与应用、物流等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并推进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校企共办的非营利性实训场所用地,可以按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托学校、行业企业建设一批产业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2.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与学校共建产权明晰的生产性公共实习实训基地,经市里认定为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0万元,将其建设成为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体验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基地。
  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教师的制度,其中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提高至50%。加强兼职教师管理,允许公办职业院校在核定人员控制数或人员编制总量内将教职工编制总额的30%以上用于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未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的公办职业院校由同级财政参照编内教师平均薪酬确定拨付经费。
  2.建立健全以提高教师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在全市遴选建立5个以上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基地,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学习实践,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3.改革教师评价机制。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校实验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实验师,允许实习指导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考核,推行聘后管理,探索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职业教育教师职称系列的有效对接。
  ㈦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多元办学机制。支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独资、合资或捐资冠名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举办民办职业院校,鼓励民办职业院校通过股份制方式对办学资源、股东结构进行整合重组。探索社会力量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企业、个人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向公办职业院校注资入股,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2.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完善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机制。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促进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对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出台扶持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以奖代补试行办法,通过评估,给予紧密对接厦门市重点产业的专业、留厦就业率高的民办高职院校奖补资金。
  3.加大民办职业学校扶持力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的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对民办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建立民办职业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政府予以一定补助。
  ㈧深化厦台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
  1.深化厦台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厦台职业教育合作交流先行先试,引进台湾有鲜明行业特征的优质职业院校与我市职业院校联办产业特征鲜明、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探索将职业院校的部分院系委托台湾优质高校管理。推进“两岸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联合开展厦台职业院校师资力量培养。推进闽台教师资源共享,吸引台湾高校师资来厦任教或全职聘任。支持厦门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加强“师资闽台联合培训中心”建设。组织我市优秀职业院校教师赴台学习、参访,引进台湾高级职教人才来厦任职、任教。
  2.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鼓励我市职业院校进一步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扩大与台湾技职类院校的合作办学,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健康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厦台高校本科层次实行“3+1”、“4+0”,专科层次实行“校校企”培养模式。
  ㈨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
  以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为抓手,促进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完善仿真实训室、数字化实验室和远程协作教室等信息化教学设施,建设和完善职业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优质数字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学籍、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学生资助、教师等管理信息化。到2018年数字化教学资源专业覆盖率100%,省级以上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全部建成资源数字化、学习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管理智能化的数字校园。
  ㈩构建职业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和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中职学业水平测试制度、技能抽测制度、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制度。健全院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及有关专项评估,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将第三方机构评价作为重要参考。
  三、完善保障机制
  ㈠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将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实绩纳入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保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教育工作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的市级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参照建立。各级教育、人社、编制、发改、经信、财政、卫计、商务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院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㈢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以促进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各级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公共实训基地、创新创业教育等具有全局性、示范性、前瞻性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助学金制度。规模以上企业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职工培训和教育。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不低于60%。
  ㈣落实建设用地和税收、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对列入市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计划予以倾斜。财政、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㈤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申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薪酬挂钩制度。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创造平等就业环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
  ㈥营造良好环境。健全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推行技师聘任制度,落实技师津贴。实行拔尖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对自主创业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政策支持。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大力宣传在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管理优化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价值取向,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社会氛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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