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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厦府[2016]21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24
实施时间: 2016-6-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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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公共财政重点保障的领域,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我市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政策不统一、经费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市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在岛内外合理流动,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城乡一体、资源配置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管理规范有效的新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㈠构建城乡一体保障机制。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并按照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㈡稳步提升保障水平。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整合专项资金,盘活存量,优化支出结构,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㈢创新经费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教育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㈣完善经费分担机制。完善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统筹力度,提高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㈠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未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㈡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继续执行并逐步提高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需要。
  ㈢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区应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新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所需的资金按现行体制纳入市、区公共财政预算。
  ㈣制定落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行动计划。继续制定并落实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增加义务教育学位,缓解入学矛盾。
  ㈤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区人民政府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㈥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在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扶持,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财政继续安排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同安、翔安两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
  ㈦明确经费分担办法。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保障新增经费(包括未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的学杂费、为民办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费用、公办寄宿制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支出等),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四、实施步骤
  ㈠2016年
  1.继续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公办普通小学每生每年920元、公办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380元,并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需要。
  2.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照公办普通初中的8倍执行,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就读以及接受送教上门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对未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学杂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4.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和作业本。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九年提供一本)和作业本范围扩大至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
  5.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寄午餐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6.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按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厦府办〔2016〕75号),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承担。
  ㈡2017年
  1.从2017年开始,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400元(与2016年调整后标准对比,每生每年增加1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2.对未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按2017年全省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50元。
  3.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九年提供一本)和作业本,并健全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继续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4.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等大件教学设备更新经费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更新计算机等设备,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
  ㈢以后年度
  根据国家和省里义务教育投入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我市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织保障
  ㈠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岛外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区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将义务教育正常办学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市级将建立健全区政府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区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各区应尽快制定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
  ㈡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和资源配置。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的情况、产业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区教育布局规划,完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稳妥撤并乡村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进一步完善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及边远地区学校办学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㈢加强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同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为科学调整中小学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及资源均衡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㈣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每年定期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㈤加大宣传力度。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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