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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经工管办字[2012]12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1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5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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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部门、各镇(处)、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监控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支持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以及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公益性项目和房屋建筑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开发区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
  (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需求;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政公用项目和城市管理项目;
  (三)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提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其他项目。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区经发局是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重大重点项目库建设;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选择编制实施方案)、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牵头审批项目总概算;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稽察项目进展。
  (二)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预算平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基建财务等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建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管和施工监管等工作。
  (四)区监察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规建局(含环保)、区经发局(含工信、科技)、区社发局(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区城管局、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实施和对项目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及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单位应及时向区经发局报送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项目,区财政局统一安排前期费用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新建项目。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区经发局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区经发局审核后,编制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条 区经发局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稿)编制完毕,经研究讨论修改,报区主要领导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项目投资概况以及投资原则、方向和重点说明;
  (二)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目标以及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安排(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建设内容等;
  (三)是否采用政府融资平台代建管理模式;
  (四)年度项目前期经费和项目库建设经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区经发局审核。
  第十四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区经发局应及时制定调整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区经发局审核。
  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建设周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同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由区经发局负责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1、区经发局按照有关立项条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筛选和批复。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区经发局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功能定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2)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的初步分析;
  (3)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4)环境影响、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5)建设进度的初步安排;
  (6)项目总投资全口径估算,包括前期论证费用和建设投资(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7)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营费用估算,包括按核定人数计算的基本经费、按核定标准计算的水电气热费用和办公经费等公用经费;
  (8)项目总投资的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9)财政补贴方式的说明和财政补贴金额的测算。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1、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区经发局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
  3、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方案;
  (4)土地证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6)需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7)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水利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8)涉及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意见;
  (9)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报和审批。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区经发局应当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报。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报批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2、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获得批准后,区经发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总概算进行优化和审查。项目总概算应包括前期费用和建设投资。
  4、项目概算投资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或修改初步设计。
  5、区财政局根据工程量清单组织审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区经发局负责立项审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再由区经发局负责立项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指定融资代建外,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均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区经发局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资格认定,会同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改变设计、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子项原因调增概算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由区经发局组织评审,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另遇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三)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调整;
  (四)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其中调增概算10%以下(含10%)的,原则上由区经发局核定并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调增概算10%至20%(含20%)的,原则上由区经发局核定并报区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调增概算20%以上的,原则上区经发局核定并报区工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的,暂停政府资金拨款,且超过概算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和稽察制度,项目单位应每月分别向区经发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实施进展情况,区经发局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当年区财政资金的状况,实行分期拨付。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不予以拨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当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其余预留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拨付,并由政府资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资金拨款与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和工程进度拨付。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可以暂停拨付政府资金。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与各项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已完成;
  (二)工程所含子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三)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合格;
  (六)重大项目稽察、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区规建局已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或财务决算自项目单位申报之日起,区财政局或审计部门应在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或资产交付手续:
  (一)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取得档案管理部门认可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主管机关五年内不得允许前述责任人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上述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不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专栏,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区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区管委会每年对公开评议评选出的项目开发、建设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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