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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3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4-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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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温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现就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对接信息系统、统一规则体系、规范运行机制、创新监督管理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融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适时实现相关系统向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迁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工作任务
  (一)整合共享资源。
  1.整合平台层级。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和国企采购等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鼓励同类型交易平台进行省市县垂直整合。各县(市、区)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要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挂“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县(市、区)交易分中心”牌子,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不变,分中心负责人任免应向市中心报备。个别平台确需保留的,应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2.整合场所资源。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和新建楼堂馆所。交易场所一般应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等,以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监督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需要。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地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3.整合平台信息。依托省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信息数据应同步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共享,利用市级云平台功能整合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信息,实现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及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市、县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站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css样式文件统一页面风格。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借助省公共服务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实现省、市平台信息发布、用户注册、企业信息库、专家信息库等相统一。
  4.整合专家资源。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资源,由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统一纳入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或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将本行业专家报省级主管部门后统一纳入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互认、共享、随机抽取。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各自所监管行业专家的选聘、解聘、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对专家实行统一评价、考核,实现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广跨省、市远程异地评标,逐步实现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运作。
  (二)对接信息系统。
  1.完善信息系统。在市本级及县(市、区)现有各类交易及监管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要求,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完善。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可与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建设,已建的应与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对接共享。
  2.完成系统改造。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标准、数据规范和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现有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系统为基础,通过对各类交易及监管系统的信息整合共享,完成市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电子交易、电子监管等三大系统改造;各县(市、区)要对已建的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进行优化改造。
  3.对接信息系统。根据“建成一个对接一个”的原则,市、县两级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要与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市和试点县(市、区)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与省对接,全市于201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与省对接。各县(市、区)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在做好与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的同时,同步完成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在此基础上,适时做好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最终实现国家、省、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4.实现电子交易全流程全范围。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全流程、全范围”为目标,整合全市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搭建好交通、水利、各功能区等各类交易流程模块,实施统一平台网上全流程操作,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实现市场信息共享。
  5.开展系统检测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招投标协会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交易系统检测认证的要求,在全市开展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和认证工作。
  (三)统一规则体系。
  1.推行清单管理。全市统一实行公共资源进场项目清单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清单,明确必须进入统一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和监督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限额标准以及项目监督主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尽进”。要对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定期修订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2.完善管理规则。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各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3.开展规则清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市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于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运行机制。
  1.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以规范公开为原则,制定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目录、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监督制度,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2.推进交易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限、法理依据等,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实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五)创新监督管理。
  1.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审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资委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积极探索招投标监管体制创新,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共资源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2.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追溯、高清音视频监控。行政监督部门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4月——2016年6月)成立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整合平台层级、整合场所资源为重点,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体平台整合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重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规则体系统一、监督管理创新等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三)第三阶段(2017年1月——2017年6月)以信息系统整合对接为重点,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国家、省、市三级系统互联互通和电子化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平台整合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府办负责综合协调,牵头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平台整合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预算。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理顺现有平台关系,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和平台正常运行。
  (二)强化督促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对应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推进,各配合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整合到位。
  (三)强化规范管理。根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相对独立、责权一致”的原则,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应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县(市、区)分中心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日常的运行、服务和管理;各分中心对其承办的交易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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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任务分解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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