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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69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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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公开内容
  (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细化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完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编委办、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牵头落实)
  (五)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六)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建设政务服务网“信用信息”专栏,并做好与“信用浙江”网站对接,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与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牵头落实)
  (九)推进税收优惠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落实)
  (十)推进收费项目信息公开。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十一)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市属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市国资委牵头落实)
  (十二)推进户籍改革信息公开。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十三)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公布年度精准扶贫任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对象退出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有精准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市扶贫办牵头落实)
  (十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率。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供养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十五)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落实)
  (十六)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市住建委牵头落实)
  (十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市环保局、市公用集团牵头落实)
  (十八)推进教育信息公开。做好教育督导报告、县域内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校际综合差异系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牵头落实)
  (十九)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违法广告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二、扩大政务参与
  (一)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二)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文本一并报批,相关政策解读文本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以各种方式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主流媒体及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
  (二)加快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保应公开尽公开。选择部分单位试点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探索组建政务公开法律顾问团队,提高公开工作专业化、法制化水平。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推进全市各级政府网站向集约化平台迁移,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进一步提升公报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四)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方便群众提出公开申请。强化信息公开受理点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换机制,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作出申请答复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依申请公开制度良性运转。
  (五)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围绕3年内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市各牵头落实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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