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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2-17
实施时间: 2015-1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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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 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 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经营、强化监管、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品市场发展规划。
  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规划的,应当提交市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会议研究。
  在县(市)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当地规划的,应当提交当地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或县(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场举办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场所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其中车辆展示区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土地性质应为商业用地;
  (三)具备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四)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五)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六)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场所)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 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八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建筑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的二手车市场名称登记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受理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县(市)范围的二手车市场名称登记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第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 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 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章 二手车经营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买卖双方的身 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和二手 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建立台州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拍卖企业监管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二手车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和二手车 经营主体登记,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和市场消防安全监管, 依法查处损坏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治安,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价格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六)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并实施行业标准与交易规范,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提高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程度;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等方面的 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二个月内,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 已开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商务部门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第二十条 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管、价格、公安、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抄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收回缴销其二手车发票。
  逾期未关闭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 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 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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