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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5]4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3
实施时间: 2015-1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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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立足基本市情,按照国家、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依法依规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尊重全市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的原则。通过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形成城镇人口与土地规模、资源分布、发展潜力相适应的合理布局。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
  (五)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在我市城区(“三县一市”除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各项分值之和。同时,将长期在我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1、基础指标包括学历(职业资格)、年龄、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4项指标。
  (1)学历(职业资格)指标最高分值为100分,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积分,其中,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100分;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90分;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80分;申请人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70分;申请人取得高中学历(含中专、中职)或取得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60分;申请人取得初中学历或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积50分;申请人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积40分。
  (2)年龄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积5分;年龄每减少1周岁,积分增加1分。
  (3)连续办理《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城区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分增加5分(办理《居住证》出现中断的,重新计算积分年限)。
  (4)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分增加5分。
  2、“一票否决”指标。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六)继续执行我市现行部分落户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下同)、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及城区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八)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继续完善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的住房保障、劳动社保、医疗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并保障居住证的使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
  (十)明确取得居住证人员在我市享有的权益。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结合持有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资格;从省外迁入我市人员,其学籍、户籍年限等符合我省相关高考报名政策的,可享有在我市参加高考资格;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评选;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按规定办理港、澳商务签注;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按规定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市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
  (十一)加强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来沈非沈阳户籍人员,签订租赁期限在1个月以上租赁合同的,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于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用人单位严禁招(聘)用拒不办理居住证的非沈阳户籍人员,用人单位与所招(聘)用非沈阳户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于7日内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劳动保障、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或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使用居住证的,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市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我市参合农民就医及时获得补偿。落实新农合健康卡工程,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
  (十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医保业务系统支撑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层级。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簿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房产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使其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农经委)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针对市对下各项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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