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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5]5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1
实施时间: 2015-1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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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中医药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市中医药工作与中医药工作先进城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保健需求还有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为主题,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中医药投入、服务、人才、科研、文化和管理等支撑体系,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中西医并重,统筹中西医协调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体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医院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素质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行业水平在全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制定沈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建设以公立中医机构为主导、非公立中医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形成以市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为龙头,以区、县(市)中医院为骨干,以综合(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基础,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网底与民营中医机构共同发展的中医药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城乡一体化中医药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五)合理布局中医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政府重点办好达到国家三级甲等标准的1所中医院和1所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县(市)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办好1所达到国家二级甲等标准的中医院。
  (六)加速推进中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内一流标准加快市中医院建设,使其综合服务能力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缩小我市中医院与其他省会城市中医院的差距。按照国家二级甲等标准加快区、县(市)中医院建设。
  (七)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院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机构,为社会办中医机构预留发展空间,放开条件限制,优化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机构。鼓励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社会力量办中医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及其他优惠政策方面,与公立中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八)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构建覆盖我市城乡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在服务对象及广大群众中普及“治未病”理念,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慢性病、精神卫生、妇幼、老年病等中医药综合保健服务。
  (九)实施中医“名院、名科、名医”战略。打造全国区域性皮肤病、骨伤病、肛肠病治疗中心。创建在国内和省内领先的中医“名科”。加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老中医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在国内和省内中医界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中医专家。设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和“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打造沈阳市“老中医、名中医”培养基地。开展“沈阳市名中医”、“沈阳市中医新秀”和“沈阳市优秀中医世家”评选活动。设立“沈阳市中医名医馆”,为全市名中医搭建诊疗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
  (十)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引领,加强县乡村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加快中医科技进步与创新
  (十一)加强中医科学研究。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对中医药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中,每年中医药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占市科技计划中生物与制药科技攻关专项的比例不少于10%。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对名老中医经验方进行发掘、整理,推广中医药科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和发展工作。启动市和区、县(市)师承工作。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总结继承历代医家长期医疗实践的丰富经验,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不断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十三)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在中医院推广设立“中医药综合治疗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推广设立“国医堂”,改善中医诊疗环境,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临床优势,重点组织开展对肿瘤、肝病、消渴病、脾胃病、高血压等慢性疑难病症和老年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提高临床疗效。尝试建立学科相互交流机制,探索学科联合体试点。开展分级诊疗新模式试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科学考评体系,对中医院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十四)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中医药信息系统。加快智慧医疗建设,逐步实现预约挂号、在线咨询、在线支付、远程医疗、双向转诊等功能,形成“保健在家中、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就医新格局。实现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资源共享、检查结果互认的科学诊疗体系,对市民进行从出生到终老全过程的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
  五、加快中药产业发展
  (十五)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扩大中药材种(养)植面积,建设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到中药材产地开展精深加工,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一批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企业。推进中药材商品流通。健全中药材行业规范,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管。利用快速物流渠道积极探索中草药代煎代送服务,提高中医药服务效率。
  (十六)加强中药产业管理。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中药企业资源、人才、技术有机结合,打造中药制造“名厂”和中药经营“名店”。支持企业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研制安全、有效、可控的创新药物,推动中药高科技产业发展。鼓励中医院使用院内制剂。加强重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提高中药产业的竞争力。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打造高层次中医药专家队伍。改革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机制,定期遴选中医药领域优秀人才,通过重点资助、进修、跟名师、学经典等途径,造就一批中医药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多渠道培养中医“名医”。完善“师带徒”制度。定期向社会招录中医药人才,解决市级中医院高级人才不足问题。
  (十八)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推行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推进中医师多点执业。充分利用省级人才资源优势以及市级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加快县级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市级以上名中医带县级中医院技术骨干为徒弟进行师承培养,实行城乡对口支援,开展医联体试点。鼓励中医药人员向基层流动;面向基层实行中医药人才订单式培养;放开人员编制限制招聘基层紧缺中医药人才;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七、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国际交流
  (十九)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建立区域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科普宣传教育场馆。建立沈阳市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专家队伍。推出一批中医药文化主题园区。打造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沈阳市青少年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在中小学生物课程中融入中医药知识。通过中医药科普宣传周、主题文化节、知识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工程,扩大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开展对优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评估、传承、传播与保护工作。
  (二十)推进中医药国际交流。鼓励政府、民间、双边及多边交流形式,提高我市中医药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中医药单位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培养和接受外国进修生,促进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开展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创建一批中医药对外医疗保健服务示范机构。
  八、优化中医药发展政策环境
  (二十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市和区、县(市)政府逐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完善中医机构设施和设备。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大对中医药科研和特色专科建设支持力度。对取得国家、省、市级中医临床专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研究室给予支持。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工作的激励制度,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十二)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逐步扩大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开展中医优势病种门诊诊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管理试点。逐步实行按病种、人头、床日等复合型付费方式。
  (二十三)合理调整中医诊疗服务价格。建立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补偿机制,增加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提高中医传统疗法的技术服务价格,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十四)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五)完善财税金融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中医药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中医药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中医药服务业投资基金。
  九、加强中医药工作领导
  (二十六)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中医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
  (二十七)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卫计部门要履行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评估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服务人员管理和医保政策支持。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中医药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教育、旅游、广电、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十八)加强督导落实。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政府将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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