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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2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4-18
实施时间: 2016-4-18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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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和印花税差别化补助。对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100%,对B类企业减征50—70%,对C类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而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D类企业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列入A类和B类的企业缴纳印花税,按增长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订)。完善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印染、化工行业单列实行分行业排序。(责任部门:市财政〈地税〉局、市经信委)
  (二)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残联、市财政〈地税〉局)
  (四)减免部分涉企规费。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和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一年;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免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费,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减半收取。对职工人数不足25名且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地税〉局)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27号)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承担净债务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重组方和被重组方的规模不作限制;对经批准实施并购重组、并搬入园区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企业原有排污容量可以随迁,对重组方和被重组方企业可参照绍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的“解困重组”政策给予奖励(以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承担净债务额为限)。(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环保局)
  二、适度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
  (六)实行企业差别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用能、用电、用水和排污指标配置。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电,一般情况下不限制用电,在启动C级以上有序用电管理时,可降二级执行错避峰方案;对B类和C类企业,在启动C级以上级别时,降一级执行错避峰方案。对A类企业优先安排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在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优先通过,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实施企业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削减,对A类企业核定排污权保持不变。积极推行企业差别化水价收费。(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
  (七)降低企业用电、天然气、供热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范围,鼓励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调确定交易电价,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交易。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至3.4元/立方米,并允许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用气价格。建立由热电企业、重点蒸汽使用企业、部分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蒸汽价格协调机制,实行蒸汽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定价。(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绍兴电力局、市燃气集团)
  (八)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居民价格结算。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
  (九)降低物流通关费用。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减免民营、小微企业出口检验检疫费用。全面推行企业报关修改撤销无纸化改革,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责任部门: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国税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实行企业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A类和B类的企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C类和D类企业,从严控制信用等级、贷款投入,其中对D类二档企业实施信贷限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对四类企业提供差别化保险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深化“银税互动”试点,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企业提供银行免担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央行利率调整政策,及时下调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大力推动金融创新,积极推广年审制贷款和企业银团贷款,扩大专项信用贷款规模,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减少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降低收费标准。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考评办法,将不抽贷压贷、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创新惠企金融产品以及企业对金融机构满意度测评等纳入考核内容,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十二)降低担保费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实际担保费率给予25%的财政补贴。加快组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地税〉局)
  (十三)扩大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范围。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允许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未列入各级帮扶名单的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减轻企业贷款周转压力。(责任部门:市帮扶办、市经信委)
  (十四)鼓励扩大直接融资。加快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制定出台促进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和企业挂牌融资政策,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地税〉局)
  四、适当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十五)降低新建项目税费成本。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建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地税〉局)
  (十六)放宽项目建设指标限制。全面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制度改革,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工业企业利用合法用地增加容积率用于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取得的合法土地建设地下空间,经规划批准并明确不计入容积率且用途为停车或人防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十七)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项目和A类企业投资的B类以上项目,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十八)实行差别化项目用地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项目和A类企业投资的B类以上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优质项目落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信息经济和文化旅游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A类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其他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B类项目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设定出让起始价,其中对不符合所在地产业转型升级导向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项目用地,按照土地评价结果上浮不低于20%确定出让起始价。(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园区项目集中评价事前审批制度,实行项目前置事项中介报告统一服务和集中审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投资类企业、餐饮类企业、逃废债企业)外,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深化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对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十)加大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力度。推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健全“中介超市”建设管理机制,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要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十一)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余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工位登记;在不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外立面风貌的前提下,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允许住宅商用。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提高办照效率。(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确保国家、省出台的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到实处。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建立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凡列入清单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民政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绍兴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推进实施,切实做好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
  (二十四)精准服务企业。深化企业服务员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减负“春风”行动和企业服务“五帮五促”活动,主动下企业、补短板、强服务、促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打好精准服务“组合拳”,确保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五)强化工作督查。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责令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问责问效。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和问责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企业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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