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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2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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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4.因病致贫户、其他困境儿童及市政府和上级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对象”);
  5.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以下简称“第五类对象”)。
  二、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各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纳入救助范围,不限病种。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2.第二类对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5%;
  3.第三类对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5%;
  4.第四类对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65%;
  5.第五类对象继续按照绍政发〔2006〕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
  三、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流程
  各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结算按先医保后补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费用。
  (一)实行医疗救助“一卡通”。在本统筹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运用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结算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救助费用采取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方法,由医院定期向民政部门申请结算,实现医疗救助直接刷卡结算医疗救助费用,解决困难群众就医的资金垫付困难,方便困难群众救助。
  (二)简化医疗救助手工结报程序。不能刷卡结算(跨统筹区就医、异地就医)的各类对象,符合补助、救助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后,由补助、救助对象凭就医发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送民政部门核定救助费用,再由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核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1.实行每月一次的审批制度。每月15日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在当月30日前送民政部门审核。未经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用的,申请人须先向社保部门报销后方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3.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核定救助金额后,报财政部门核拨医疗救助资金。
  4.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和人员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服务管理以及与医疗救助结算的衔接工作,推进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惠民医疗与新的医疗救助政策的对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二)规范资金管理。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进一步健全以财政资金为主渠道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医疗救助所需。进一步拓展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对接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便捷高效的协同模式,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对于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医疗救助政策,知晓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接受社会救助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绍政发[2006]97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孙端、陶堰、富盛三镇人员暂按原有政策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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