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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1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2
实施时间: 2016-7-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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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重点任务是:
  (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省69个县133家县级公立医院,要细化改革措施,在人事薪酬、法人治理等体制机制领域有所创新。省级将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每个市州拟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参与。注: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酒泉市为全国第四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酒泉市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要求,抓紧制定《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各项改革工作。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酒泉、庆阳和白银市、区两级财政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分别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参与)
  (三)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省、市州、县市区年内分别制定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卫生规划。(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落实)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酒泉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省财政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社〔2014〕207号)精神,对69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安排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并将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五)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庆阳、白银、酒泉3个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改革编制人事制度。各县和试点市要认真落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4]13号)精神,在地方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根据诊疗服务量和医疗安全需要,合理核定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建立绿色通道,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
  (七)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认真研究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调整公立医院收入结构,不断完善医疗卫生单位薪酬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的收入分配原则,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妇产科、儿科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庆阳、白银、酒泉3个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各市州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016年9月底前,各县级市和公立医院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市州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庆阳、白银、酒泉3个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地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持续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和对中医药的鼓励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继续深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对残疾人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各地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精神,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全面推进分级诊疗,严格落实接、转诊制度,力争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诊。各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甘卫发[2016]87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到2016年底,以村(社区)为单位常住人口签约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率达到80%以上。切实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考核与管理,依据考核结果划拨补助资金,确保签约服务工作不流于形式,确保签约对象得到优质、安全、高效的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针对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逐步提升县级医院诊疗能力和科研水平,推广适宜技术。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制定新的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既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多点执业医师下基层服务考核及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6]21号)要求,落实多点执业医师考核职称评定及相应技术性劳务补助。允许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2016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缩小政策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使城乡居民更多地享受医改红利。重点任务是:
  (一)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城镇居民正常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学生8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人均120元左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加快提升基本医保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序推行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7月底前,完成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甘肃保监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认真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保险补偿工作,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地方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总结各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验,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与总额预付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模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其中按病种付费涵盖省上确定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80号)精神,指导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甘肃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继续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面落实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有效衔接的分级分类负责制。鼓励庆阳、白银、酒泉3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继续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探索医药采购与医保医疗联动试点工作,完善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启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在确定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医药采购与医保支付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带量采购,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国家药品谈判结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实行电子处方的医院应当在患者取药前为其提供纸质处方,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严格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实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工信委分别负责)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短缺药品监测点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探索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加快注册审评进度。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供应,支持小品种生产基地建设。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加强对交易三方的监管。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政策,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加强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强化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做好2016年425名免费医学本科生招录和培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组织实施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计划招录1000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总量达2000人左右。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
  (四)制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区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制订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二)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先行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抓好社会办医政策落实。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办医格局。对国务院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参与)
  (二)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78号)要求,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卫发[2016]116号)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四)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总结推广综合医改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学习安徽、福建、三明等省市经验,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改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强化经验总结,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研究。推进科技与医疗协同,进一步完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重大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布局,加强医改科技支撑。(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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