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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2-16
实施时间: 2016-3-1
失效时间: 202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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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按以下标准收取评审费: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二、评审费由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收取,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4〕第70号、鲁价费发〔200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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