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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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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省级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鲁食药监财〔2015〕2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规定,现对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等费用。
  二、你局依法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和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按照附件1规定收取药品注册费。
  三、你局依法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按照附件2规定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四、你局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表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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