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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6-12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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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落实绍兴市区小汽车客运改革和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2016年1月1日起,市区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对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已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且至2016年1月1日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按投入资金、剩余经营时间(按月)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有偿使用金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2.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并依法签订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该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75号)规定执行。
  二、工作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财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行业平稳发展。
  2.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要配合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3.推进政策实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召开出租汽车企业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部署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相关工作。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及时召开出租汽车经营从业人员专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及调整承包经营费用事项并进行公示。
  4.维护行业稳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行业稳定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回应社会关切,关注行业、舆情动向,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5.落实工作经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取消后,出租汽车行业必要的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列入交通运输部门预算。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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