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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6-26
实施时间: 2016-6-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19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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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形成机制的工作思路,对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2010年以来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转移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争取经过2年左右时间努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4.职能转移的方式;
  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确定后,职能转移主体应当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下同)向社会组织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社会组织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考核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实施计划
  按照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和程序,我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深化试点阶段(2016年12月底前)。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91号),确定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作为深化试点单位。在总结2010年以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各深化试点单位按照职能转移程序,推进并完成深化试点工作;各区、县(市)要结合各地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选择试点单位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全市面上逐步推广实施提供经验和样板。
  (二)逐步推广阶段(2017年6月底前)。在总结深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期分批的要求,将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参照深化试点经验,按照职能转移程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三)形成机制阶段(2018年3月底前)。在认真总结推广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理顺政社关系,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是我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任总召集人的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订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职能转移主体作为转移职能的责任主体,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科协、工商联等要加强与职能转移主体的联系沟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运行和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转移职能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向社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在行使职能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经授权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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