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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5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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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按照《绍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5]39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大行政执法指标权重。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绍政办发[2015]21号),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专业安委会,理清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控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五个落实五个到位”,要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发生职业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肃查处迟报、谎报、瞒报行为。严格遵守事故调查处理法定程序,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曝光和问责制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将提级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的调查处理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当地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五)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中加强信息通报、协同调查和联动执法,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省、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科学合理确定行政权力划转范围,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
  (六)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做到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为综合执法推进、延伸到基层乡镇(街道)打好基础。要加强对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在“打非治违”、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七)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各部门要逐步建立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行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区、县(市)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面向社会公开查询。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及规上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九)加强源头管理和治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各级各类开发区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主体要依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的辨识和评估结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严禁将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加大“三改一拆”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职业病发生。
  (十)加强重点领域、行业的监管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油气管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涉氨制冷及可燃爆作业场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工程、渔业船舶、消防、职业健康、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严格监管,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执法。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按“三定原则”(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构成违法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高危企业、重大隐患挂牌企业、发生事故的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区域,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
  (十一)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到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开采、非法营运、非法使用等非法活动,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打非治违”宣传活动,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势态。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权力和责任清单。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三)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执法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积极推行观摩式执法、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行政处罚过程控制。健全行政执法日常管理,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事故查处等各类文书档案实行分类保管,严格履行档案移交、登记、借阅、保管和销毁等手续。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纳入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指导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强化外部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管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执法”。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
  (十六)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各区、县(市)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推进上下级执法系统之间平台对接,实现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网络,逐级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5]39号)要求,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要合理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抽检、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安监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案并推动实施。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所需的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到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从事危险化学品、矿山、职业健康等领域监管执法的一线人员3年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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