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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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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2016年全市新启动改造500万平方米,其中城镇危旧房改造300万平方米,城中村等集体土地房屋改造2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启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2016年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要分别达到90%和50%以上。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必需的安置房源,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或收购商品房等方式筹集。
  [市棚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促进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提高审批效率,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落实)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房的支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非公企业和稳定就业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2016年全市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8万人以上。加大“公转商”贴息贷款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试点,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贷尽贷。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贷款发放速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流管办、市总工会、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四、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和购(租)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消费。
  调整完善我市购房补贴政策,将《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明确的补贴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对其中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的比例调整为80%。加快购房补贴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购房户缴纳税费时一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且在甬无房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要求,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五、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以适当调整购房落户政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提高对农民等群体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农村土地、林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开展农村林权、土地承包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和交易流转制度或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拓展农民进城购房资金来源。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六、降低住房保障门槛。结合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在充分使用原有房源基础上,实行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制度。2016年全市新增住房保障4000户以上。
  [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七、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会出租的,按实际缴纳相关税收额度的80%给予补贴,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支持机构和个人通过租赁或购买住房开展租赁经营,鼓励居民出租住房。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八、加快非住宅楼盘消化。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商业办公楼盘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和组织企业制定营销策略。要加大招商力度,鼓励引进的企业通过市场解决商业、办公及配套用房。要搭建专业化的商业办公用房供需平台,畅通供求信息。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经批准确需的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原则上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筹集。
  各地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从市场上收购或租赁待售商品房,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为电商、众筹、科创、孵化等行业提供空间和平台。
  取消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用房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限制。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经合局、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九、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优先安排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开发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块。要采取落实配套资金、提前列入计划以及就近依托等办法,完善房地产在建项目或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对已建成的楼盘要组织清理,完善包括停车、公共服务等设施配套,提升楼盘品质和管理水平。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土地供应联动机制,合理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时间挂钩制度,对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偏短、房价出现明显上涨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明显偏长或在建规模偏大的区域,要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用房存量明显偏多或在建规模偏大的区域,严格限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和大型超市、城市综合体的开发建设。
  调整村集体发展留用地使用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回购或通过购置实物安置等方式落实村集体发展留用地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一、引导优化产品结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需求,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约定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类型、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二、推动发展跨界地产。加快探索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推动养老地产发展。加强养老地产配套,引入优质的医疗资源,并纳入医保覆盖范围。积极发展旅游休闲地产。借助“互联网+”的模式,通过提升改造闲置厂房、盘活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库存等形式,服务于创新工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创业地产。
  [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人才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房地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按法律、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保证金,允许房地产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置换;创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允许以提供银行保函或投保商业险方式代替资金监管。加快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
  积极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发展难题。要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帮扶。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通过举办房展会或到外地办展等形式,帮助企业加强楼盘推广。加大停工楼盘处置力度,助推早日复工。
  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搭台牵线,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和投资合作,增强企业实力。鼓励和帮助房地产企业上市。
  [市级相关部门、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四、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房屋销售全过程的监管,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贯彻《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逐步推动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推行住宅精装修交付,逐步提高精装修比例。开展住宅质量通病防治,提高房屋建设质量。积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房屋居间代理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五、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强化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信息公开。县(市)区要摸清辖区内房地产库存和未开工土地等市场情况,每年年初公布辖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倡导理性消费理念,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既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又避免房价过快上涨。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力争不低于2015年。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落实]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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