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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金[2016]4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失效时间: 2019-7-29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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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现将《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壮大,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投资我省企业。
  第三条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我省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资金的申报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发起人设立的多支基金,如单只基金实际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可与其他几支基金累加计算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部分,不再予以资金奖励,在计算应奖励金额时,按其所占该基金的份额予以扣除。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一)申请企业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的;
  (三)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等);
  2.《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附件3);
  3.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合格投资者情况;
  8.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附件4);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奖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省财政厅将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相关奖励信息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在申报期限内通过审核的争议项目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依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对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测算奖励资金额度,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植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根据项目目标,设置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申请企业,省财政厅依法收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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