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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金办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21-4-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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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题会议纪要》(〔2015〕98号)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金办发〔2014〕19号,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融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全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培育上市挂牌资源,顺利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现就规范开展我省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意义
  改制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鲁政发〔201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完成公司制改制,达到对接资本市场最基本要求的企业。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受改制企业委托,对改制企业股权进行统一规范登记和管理的行为,包括对企业股东名册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股东股份变动、股权权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和相关档案的管理。
  实行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对改制企业股权的登记、变更、转让等行为实行第三方标准化管理,是企业股权规范化、资本化的前提,是确认股权权属、明晰产权关系、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工作,有利于推进改制企业建立完善“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改制企业透明度,提升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改制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实行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平台进行信息收集、规范和披露,有利于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股权投资者进行投资,也有利于公司股东实施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债权投融资的有效对接,为改制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条件,有效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实行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可为改制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可以有效搭建培育挖掘上市后备资源和推进企业上市的平台,能够为政府、金融机构、各类投资者集中提供优质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后备资源信息,为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等一系列支持与服务,使企业尽快达到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打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通道。
  二、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要求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政策规定,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做好全省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确保股权信息的准确与安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不断提高股权规范管理水平,优化服务手段,为政府部门、托管公司、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全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现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实际情况,我省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由山东产权登记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省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逐步建立全省统一互联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体系。
  三、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山东省内依法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工商局要引导支持改制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拟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同意办理相关业务后,与申请托管企业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合同,并将托管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股权登记托管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
  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主要内容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改制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主要是:对企业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和股东名册的薄记式账务规范记录和管理,并对股权登记托管之后衍生出来的托管公司和股东的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企业实物证券安全保管、股东名册规范记录和安全管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登记托管等。股权登记托管的衍生服务业务包括股权权益代理分派、股权查询、股权证明、信息披露、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程序
  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改制企业可根据《股权质押融资意见》要求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双方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登记凭证,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并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取得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后,出质双方应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出质双方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提供出质股权的股权登记托管凭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后,为出质股权办理冻结手续。
  各商业银行要制定股权集中托管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将《股权质押融资意见》落到实处。
  六、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管理
  省金融办承担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涉及股权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登记等事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已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关系明晰且成长性好的改制企业,省金融办优先纳入全省拟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后备资源库,省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优先给予投资支持,省有关部门在安排企业发展政策性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各市金融办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做好本市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精神,要以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股权登记信息平台为重点,制定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等,并向省金融办报告;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合法。要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对改制企业及其股东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改制企业在申请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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