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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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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申请批复山东省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鲁国资产权字[2016]2号)收悉。现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收取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登记挂牌手续费
  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公告(公示)、撮合成交、交割、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手续,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收,具体为:
  交易额 最高计费标准
  1亿元以下(含) 1‰
  1-5亿元(含) 0.8‰
  5亿元以上 0.5‰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受让方登记挂牌手续费减半收取。
  未成交的,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服务项目和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交易双方及有关中介机构约定的标准收取。
  二、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计费,具体为:
  交易额 最高计费标准
  500万元以下(含) 9‰
  500一2000万元(含) 7‰
  2000万元-1亿元(含) 5‰
  1-5亿元 (含) 3‰
  5亿元以上(含) 1‰
  三、计费办法
  (一)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二)协议转让企业控股产权的,按对应的资产总额计算;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
  (三)协议转让企业非控股产权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四、其它
  上述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该规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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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相关情况的函 榕价函[2014]19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