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3-4-16
实施时间: 199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粤财综[2001]11 200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 京财综[2017]24 2017/11/28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1995/3/30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杭价费[2012]28 2012/1/29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 价费字[1993]17 1993/2/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5]17 2005/12/1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 川发改价格[201 2010/12/20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 沪财库[2004]29 2004/10/1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 辽财非[2014]52 2014/2/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 辽财税[2017]38 2017/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