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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6]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4-2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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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省级管辖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内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分支行,要严格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工作。各市财政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国债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债发行期间,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第五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五日、发行期结束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则后续报表无需报送。
  三、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承销团成员省级管辖行,要按时做好2016年国债首日信息和发行报表的报送工作。首日信息包括对本期国债发行特点的分析及开展的国债相关工作等内容,报送时间为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17:00前。各承销团成员省级管辖行要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报送国债发行数据报表,报送方式为通过银行网间互联平台邮箱报送或发送传真,报送时间为规定报送日12:00前,报表格式按照“××银行2016年第××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银行2016年第××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填制。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在国债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前,将国债发行情况统计表(各县)通过业务网报送至“李晓丹/国库处/济南/PBCYW”邮箱。
  四、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债经办人员要每天登录《储蓄国债信息管理系统》,密切关注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发行期间代销情况,并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对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31-82669714,传真:0531-82920759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电话:0531-86167059, 传真:0531-86167348
  银行网间互联平台邮箱:menning_guokuchu@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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