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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6]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4-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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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和财税〔2015〕141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要求,现就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确认程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确认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四、时间安排
  2015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确认名单,各市于2016年5月13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厅于2016年5月31日前公布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今后每年分别于7月、次年1月分批确认公布名单。
  五、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确认机关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过程中,要采取组织填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调查表、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搞好服务,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
  认名单汇总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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