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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29
实施时间: 2016-7-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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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未来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实施新一轮“民营经济倍增计划”,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减轻民营企业发展负担,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到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和民间投资均突破10000亿元,双双实现倍增,分别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和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60%和50%以上,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占比和质量,切实为“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支撑,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帮助办理续贷或展期。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对于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量,按照“黔微贷”“贵园信贷通”“贵工贷”“电商信贷通”“外贸信贷通”等融资政策,以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现行资金渠道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
  (四)鼓励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按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40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的补助。鼓励和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从科技部门有关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改制上市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且存在资金困难的,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从相应资金渠道垫支支持,企业上市成功后归还,或采取政府相关产业基金参股认购方式予以支持。
  (五)投入5亿元以上的政府引导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参股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设立10亿元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5亿元,用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发生贷款风险代偿后给予70%以内的补偿。省财政2016年安排10亿元参股支持部分财力困难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实现政策性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担保费率降至2%以下。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六)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七)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八)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九)各级政府每年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按照“6月底不低于50%、9月底不低于90%”的预算执行进度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到位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单位。
  (十)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专项资金的统一申报和资金使用统一公示,加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平性。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十一)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二)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全面落实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直接交易电价结算方式,将交易价格由上网电价下浮的模式调整为固定交易价格。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三)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打折优惠,最高可达8.9折。加快全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降低货运车辆空载率。鼓励铁路部门与民营企业实行“量价互补”,实施好国家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十四)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十五)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1%以内,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3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十六)企业可在5%—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七)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还相关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十八)大力实施“百企引进”工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库,下大力招商引资,加快引进大数据电子信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经过转型升级后的企业,丰富产业门类,优化产业机构,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全省发展动力和活力。
  (十九)加快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将扶持范围由初创企业改为已办重点产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直接补助改为直接补助与间接补助相结合,增加扶持内容和项目,注重后续帮扶,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成长率。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商务发展基金等,按一定比例认购参股在贵州设立且投资我省资金比例不低于60%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支持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低于60%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二十一)落实“先照后证”改革,逐步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启动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设,整合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公示。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不动产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省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2016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二十四)加快实施“千企改造”工程,每年重点抓好千个示范企业改造,省级扶持资金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按照“一业一策”要求,针对煤炭、电力、白酒、医药、有色、冶金、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特色食品、建材等重点产业,分产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成龙配套,实现转型升级优化。
  (二十五)对新认定的民营省级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新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
  (二十八)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二十九)充分借助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我省民营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准入认证、信息化建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快“走出去”步伐。对民营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2016年实现省级行政审批标准化,2017年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垂直业务系统完全对接。
  (三十一)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三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力度,政府采购项目每年预留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研究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三十四)每年对招商引资来黔投资的民营企业给予的承诺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落实不力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督查,对投资项目已批准建设以及项目完工投入生产尚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妥善解决。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制定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时限,进行分类化解。对核定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依法依规分类进行清偿。
  七、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全省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工业“百千万”工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行动、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等,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千方百计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发放民营经济政策汇编、创建政策“搜索引擎”等方式,努力提高政策知晓率。强化统计监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全方位科学统计民营经济有关数据,为全面掌握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提供重要依据。强化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面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约谈制度,对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依法问责。
  (三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对企业的正当要求要积极回应,认真办理民营企业依法依规提请的事项。公安、司法、执法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杜绝“吃拿卡要”。积极推广检察长与企业董事长座谈服务企业活动模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在商会组织、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等工作。
  (三十八)省委、省政府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支持省工商联每年召开一次贵商发展大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着力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共识和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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