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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16]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8-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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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金融办,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金融办:
  为规范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基金”)。为规范扶贫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担保基金,是指通过增信保证等方式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各类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发展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扶贫担保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由省财政厅作为注册资本金拨款注入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担保公司”),并由省农业担保公司负责具体运营。
  第四条 基金使用原则。扶贫担保基金使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精准扶贫与普惠金融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运营方式:
  (一)由省农业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与扶贫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投资合作设立地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
  (二)安排一定扶贫担保基金设立续贷过桥周转金,与地方过桥资金一并为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经营主体提供短期过渡性资金支持,预防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损失。续贷过桥周转金的规模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现有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或采取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负责对扶贫担保基金的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扶贫担保基金的筹集、拨付,确定续贷过桥周转金规模,审议批准扶贫担保坏账核销和代偿损失弥补方案,变更扶贫担保基金规模,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等部门对扶贫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做好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与全省金融扶贫工作的衔接,参与扶贫担保基金绩效评价等。
  (三)省农业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与全省农业产业扶贫工作的衔接,指导扶贫任务县(市、区)做好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带动能力认定、扶贫担保项目库建设以及项目推荐,对扶贫担保基金支持的农业产业扶贫经营主体的后续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辅导,参与扶贫担保基金绩效评价等。
  (四)省金融办负责把扶贫担保基金运营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对省农业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扶贫担保基金运营中的其他事项,由上述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是扶贫担保基金的具体运营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日常业务。
  (二)落实扶贫担保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任务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培训。
  (四)提出坏账核销和代偿损失弥补方案。
  (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档案。
  (六)会同合作金融机构等各方建立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信用评价与授信体系。
  (七)建立扶贫担保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方面报送扶贫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风险控制、续贷过桥周转金使用、股权投资方案、基金运营和脱贫成效等内容。
  第九条 扶贫任务县(市、区)负责推动小额贷款扶贫担保项目在当地的对接落实。主要职责:
  (一)制定当地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结合省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当地实际,积极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好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负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产业扶贫经营主体项目库建设、扶贫带动能力认定、扶贫贷款担保项目推荐等工作。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产业扶贫经营主体的保后日常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培训、宣传、统计等其他工作。
  扶贫任务县(市、区)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共同开展小额扶贫贷款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由省农业担保公司和扶贫任务县(市、区)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条件:
  (一)在扶贫任务县(市、区)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
  (二)积极开发适合当地扶贫特点的信贷担保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
  (三)落实扶贫信贷优惠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各类产业扶贫经营主体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四)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风险不低于10%,具体风险承担比例可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和扶贫任务县(市、区)共同商定。
  (五)对已到期限但未及时还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积极履行追索责任。
  (六)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各类产业扶贫经营主体的电子信用档案体系建设。
  第四章 扶贫担保基金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扶贫担保基金的服务对象包括: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与扶贫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电商、光伏、乡村旅游等特色扶贫产业项目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的具体条件由省农业担保公司与扶贫任务县(市、区)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通过小额贷款扶贫担保获得的贷款资金要专项用于扶贫产业经营发展,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等与扶贫工作无关的投资事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要自觉接受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省农业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可享受中央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扶贫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担保基金坚持独立、合规、审慎运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扶贫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规模提供扶贫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扶贫任务县(市、区)安排风险补偿基金,与扶贫担保基金捆绑投入、共担风险。
  第十八条 为控制担保风险,省农业担保公司对单笔贷款担保额度设置上限控制。对单个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万元;对单个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及其关联方,每带动一名农村贫困人口可提供5万元担保责任,总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安排风险补偿基金的扶贫任务县(市、区),省农业担保公司对扶贫带动能力强的单个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可适当提高。
  第十九条 小额扶贫贷款担保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担保,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省农业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帮助服务对象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 扶贫贷款担保的基本程序: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或各类产业扶贫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扶贫任务县(市、区)受理后,对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产业扶贫经营主体的扶贫带动能力进行审核认定;农业担保公司组织独立的担保尽职调查,确定担保额度;对省农业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扶贫任务县(市、区)、合作金融机构三方建立合理的代偿风险分担机制。任何一方不可单方撤销担保和信贷责任。必要时引入保险,形成财政、担保、金融、保险协同扶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追索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扶贫任务县(市、区)、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三方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履行代偿责任。代偿后,由扶贫任务县(市、区)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债务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按约定比例归还扶贫任务县(市、区)、省农业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各方。具体代偿追偿办法由三方在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坏账申请,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坏账并冲减扶贫担保基金: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
  (三)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小额扶贫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和工作规程,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扶持政策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和扶贫任务县(市、区)要按照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综合利用中央、省相关涉农政策,加大对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与相关涉农项目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和扶贫任务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小额贷款扶贫担保费进行适当补助,并积极建立风险补助、风险救助等机制,应对扶贫信贷担保系统性风险导致的资本流动性危机。省里在制定农业信贷担保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助等政策时,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倾斜。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等,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每季度末向有关方面报送《扶贫担保基金季度会计报表》《扶贫担保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报经第三方独立审计的《扶贫担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扶贫担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运营的考核管理,对扶贫担保基金开展绩效评价,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扶贫担保基金运营的风险管控和业务指导,针对扶贫担保特点,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并适当提高对扶贫担保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担保公司应依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未按规定开展业务造成的损失由省农业担保公司自行承担,有关部门相应减少直至取消对其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助等政策。
  第三十二条 扶贫任务县(市、区)应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取消其享受小额贷款扶贫担保服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扶贫担保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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