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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16]3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20
实施时间: 2016-8-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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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全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7月20日
  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按照《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级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省管委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负责全省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制订我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五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管委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年度预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省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
  第九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3日前,根据放映单位应缴专项资金额,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寄送各电影放映单位。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规定的缴款渠道和开具票据金额,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拨付省管委会,由省管委会按照40%的比例上缴国家管委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60%的比例安排省级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支出的电影专项资金,67%返还各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33%由省管委会统筹用于全省电影事业支出。
  省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分2次集中返还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6月至11月汇缴的资金于当年12月底前返还,12月至次年5月汇缴的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返还。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履行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有2次以上迟缴记录或者1次欠缴记录的,省管委会暂停返还其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直至该单位连续正常上缴电影专项资金6个月后,开始返还其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重点制片基地(电影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三)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四)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五)按规定配套资助国家管委会要求资助的项目;
  (六)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支出,包括省级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省管委会办公室基本支出,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巡检及电影放映场所技术质量检查所需经费,评选、观摩优秀国产影片所需费用,培训费支出等;
  (七)经省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通过省管委会统筹用于全省电影事业支出的33%部分解决。
  第十八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省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自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收缴的省级分成资金(2015年9月前欠缴资金补缴部分不计),于本办法实施之日3个月内,全部返还各上缴电影专项资金单位。2016年1月1日后收缴的省级分成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鲁文电〔1997〕第12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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