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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5]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5-12-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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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帮助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低收入居民、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努力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发挥补充作用。
  实行规范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慈善事业发展,依法培育和监管慈善组织,规范慈善领域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注重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捐、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
  鼓励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三)主要目标。
  社会慈善意识普遍增强。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慈善精神,不断增强公民慈善意识和企业、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形成慈善事业高尚的社会氛围。
  慈善组织体系初步建立。培育发展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分工明确、管理完善、作用明显的公益慈善组织体系,使慈善救助服务覆盖城乡社区。
  慈善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壮大。把慈善工作队伍建设纳入社会就业总体规划,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社会人才参与公益慈善工作;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广泛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慈善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公益慈善组织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逐步提高,慈善救助活动的社会效益进一步彰显,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救助。
  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真正落实。
  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四)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慈善组织,继续实行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下延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限,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对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基层建立慈善组织,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站(点)覆盖范围,方便公众就近捐赠。探索建设“慈善超市”,创新运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提高社会效益;支持慈善行业性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在人、财、物方面独立运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医院、学校、养老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
  (五)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接收捐赠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等级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六)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对募集的非货币财产应登记造册,妥善管理。慈善组织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要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七)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人员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运作论证和监督,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严格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推动建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八)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可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鼓励和支持慈善活动
  (九)广泛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慈善文化、慈善精神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以善为美、助人为乐思想。教育部门要将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中小学德育内容,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内容。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慈善观念,从大灾大难时的集中式爱心奉献向常态化、点滴化、普及化参与慈善转变,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献爱心成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和生活方式。
  (十)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支持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
  (十一)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同时,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程序,简化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
  四、强化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通过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等。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借慈善名义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
  (十六)完善慈善人才培养制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亟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各类人才。依法规范慈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慈善工作者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健全以慈善工作人员职业职称评定、绩效管理、社会保险、信用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十七)落实慈善表彰激励制度。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奖励规定,对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或者项目予以表彰。慈善组织要广泛吸纳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担任慈善组织相关职务,推荐其参评“中华慈善奖”等各级各类评奖活动。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予以优先资助。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十八)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落实配套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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