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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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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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