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6]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7-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改革范围
  (一)对海盐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适用比例税率为5%。
  (二)对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其中,石灰石适用比例税率为2%;粘土适用定额税率为1.5元/立方米;矿泉水适用比例税率为2%;地热适用定额税率,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为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为6元/立方米。
  公共生产生活地热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农业种植、养殖开采的地热。特殊用途地热是指用于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开采的地热。
  (三)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优惠政策
  (一)对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
  (二)对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在征收资源税时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
  三、预算级次
  改革后,海盐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区县级固定收入。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市级固定收入。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8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 洪地税发[2008] 2008/7/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 2014/1/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 湘财税[2016]19 2016/7/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 2017/10/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20/9/1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及纯碱生产企业石灰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5/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税改 青财税字[2016] 2016/8/10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 2020/7/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