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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5]7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23
实施时间: 2015-11-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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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经济发展建立在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单位(企业)评先评优,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都必须与安全生产挂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从2016年起,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测。把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强力推动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科学制定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住建、国土、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把安全生产关。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严格审查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区域总量控制、相对集中布局、安全合理选址。搬迁或关闭现有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2020年前实现全省化工企业进园区。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及安全距离不足的矿山限期退出。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有序退出。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四)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一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在其“三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运用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惩戒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事故、举报隐患、处置突发事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舆情监控机制。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报送制度,有关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安监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季度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舆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理,做好正向引导与调控工作,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三、切实加强事故风险防控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落实事故隐患如实记录、通报整改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整改。
  (八)深入推进“两个全覆盖”工程。继续在各地区、各行业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监管全覆盖。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扎实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摸底和注册入网工作。加快监管平台建设,各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都要建设“两化”平台,加强本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倒查内容。以农村、社区为重点,将安全生产植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从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现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筑牢基层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实施“两个全覆盖”(企业安全监管全覆盖、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工程,掌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社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全面整改、全面监管。
  (九)建立第三方服务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一批有资质、有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执法检查、事故查处,指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和事故赔付的机制,继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风险行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用人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公告职业危害因素,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与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职业病预防监督检查,做好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工作。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制度。加快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及规章制度。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行政执法、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抓紧制定完善一批急需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十二)改进安全监管执法方式。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牵头,媒体、专家参与的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加大现场技术抽检力度,提高执法检查科学性、准确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安全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安全监管”行动,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现场执法协同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的审批、检查、执法、考核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十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持续、严厉打击。运用暗查暗访、约谈曝光、警示教育等方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对隐患严重,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顿,依法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坚持事后问责与事前、事中问责相结合,对“打非治违”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十四)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打招呼减轻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问责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因干预监管执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五)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对典型事故实施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强化事故问责,从严从重追究事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强化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查处问责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期结案,以及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十六)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播放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公益广告,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各级主流媒体要履行社会责任,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公益宣传。城管、交通运输、地铁营运等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利用宣传橱窗、道路大型广告牌、宣传灯箱、框架平面广告和LED视频等,开展社会化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大力推进公益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打牢事故防范的坚实基础。
  (十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线教育等多种形式,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和医疗急救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活动。高等学校要重视对安全生产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有条件的高校要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特别是实际操作体系建设,确保全员培训、高质量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所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八)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充实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强化基层执法力量。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适当增配专职监管人员。在行政村(社区)建设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其报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各级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要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建设,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强化政企衔接。加强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反应和自救能力。按照合理布局、政企共建的原则,“十三五”期间,省级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综合实训基地和危险化学品、矿山、水上交通等重点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基地。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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