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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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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湖北省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方案》《湖北省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湖北省石化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湖北省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4月13日
  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积极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坚持“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的工作方针,遵循“三维纲要”,以满足有效需求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推动供给结构调整,突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体系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竞争新优势,为实现全省“十三五”时期“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政府推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需求引领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更好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规则、标准及民生兜底、营造环境、引导预期等方面的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充分摸清省情,找准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可落地、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将实施方案项目化、工程化、政策化。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既要抓好中央政策的落实落地,又要立足湖北实际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既要强化省级层面工作和政策措施统筹,又要充分调动市(州)、县(市、区)的工作积极性;既要注重抓好整体推进,又要抢抓政策机遇期,集中解决好长期制约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短板。
  坚持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战略上打持久战,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力度,稳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经济转型提质增效发展。战术上打攻坚战、歼灭战,从最突出、最迫切的矛盾问题入手,用实实在在的改革发展成效惠及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坚持用改革、市场、法治的办法,以满足有效需求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发展新经济,以全面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
  二、五大重点任务
  (一)抓住机遇化解过剩产能。
  1.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省钢铁落后产能立即退出;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压减全省钢铁过剩产能200万吨、煤炭过剩产能800万吨,力争3年完成。行业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预期明显好转,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提升,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2.主要任务。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煤矿项目新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增产能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供地、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加大清理查处力度,对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
  (2)压减过剩产能。坚持用市场办法、法治办法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政府批准后关停退出。研究制定激励性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主动化解过剩产能。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我省钢铁、水泥、通信、汽车、电力、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优势企业在境外投资办厂和建设产业园区。退出产能情况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抓紧制定我省相关政策措施。
  (3)推动产业转型提质。实施质量品牌提升行动,保护、优化、升级高品质产品,形成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实现湖北制造、湖北产品向湖北品牌的转变。开发高端产品,加快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信息化、工业化“两化”融合,推进智能制造,推广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模式。分级组织实施城区重化企业搬迁改造、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化工园区搬迁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品种,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
  (4)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划清省市县事权,参照国家有关僵尸企业标准,慎重精准地确认僵尸企业处置范围,列出名录清单,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主要采用改革、市场、法治办法,不搞“一刀切”,因企制宜,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手段予以推进。严格执行信贷、价格、财政、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等法规和政策、标准,倒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各级政府要停止不当干预,纠正资源配置扭曲,积极做好政策支持、营造环境、人员安置、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兜底,妥善引导企业破产重组、化解债务。科学制定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区别不同性质和类型,依法依规,统筹分类推进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完善财政政策,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补助;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力争到2020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退出,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基本建立。
  3.责任分工。
  该项任务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湖北煤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配合。
  (二)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
  1.工作目标。全省商品住房有效需求扩大,新增商品住房得到有效控制,库存平均消化周期稳中有降。到2020年,各市(州)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主要任务。
  (1)加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区分不同区域的库存状况,实行差别化供地。对消化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住房用地供应削减50%;对消化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住房用地供应,直至其恢复到合理库存消化区间后,再行供地。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棚改安置房、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跨界地产发展,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有的待售住房转为长期租赁经营资产,或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房。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各类投资者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对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低息贷款和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选择不同规模的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
  (3)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和棚改货币化安置。全面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各地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面积标准可根据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商品住房库存量大且有条件的地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更高;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应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4)积极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安居。制定我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力争“十三五”时期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3个百分点以上。制定并落实目标责任制,科学分解各地区落户目标,强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户工作的主体责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具体落户标准,调整完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转移。统筹规划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探索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5)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用工单位要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绿色服务通道。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提取使用门槛,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跨市异地支取使用的措施。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快家庭代际互助和异地贷款业务,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试点建设。
  (6)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个人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7)规范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开展集中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行为。规范城中村和村民在宅基地上的私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私人建房的规定,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私人建房只允许自住和出租,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行为。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引导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企业以投资、入股、转让等形式进行合作开发;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经营。
  3.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省住建厅牵头,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实体经济去杠杆。
  1.工作目标。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增长入手,改善债务结构。加大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力度,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直接融资,力争“十三五”时期全口径直接融资年均增长10%以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保护社会资本的投资权益,激活民间投资。
  2.主要任务。
  (1)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快推动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业务产品创新,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的合作对接。充分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创投基金等参与中小微企业投资。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众筹、私募等融资方式。加强培育和辅导,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加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股权融资培训。鼓励企业更多通过股权方式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
  (2)发展和规范债权融资。支持优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用于创新创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公司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融资。支持企业合理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加强企业债、公司债的发行管理,优化债券投放结构,合理配置偿债期限,更加注重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积极研究支持企业化解“三角债”问题的措施。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3)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推动省内法人金融机构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引导商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更多信贷资产纳入总行信贷资产池。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做大做强省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实行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鼓励新设、引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结合的优势,降低企业负债率。
  (4)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选择有条件、有意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融资租赁以及组建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国有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积极探索企业员工持股的有效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5)积极推广PPP模式。有效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PPP制度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指引。落实中央以奖代补政策,加快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化为PPP项目。加快推进PPP示范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
  (6)加强债务和金融风险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企业债务履约和违约等信用信息登记、使用和奖惩机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融资渠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债务和金融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制定防控预案,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3.任务分工。该项任务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配合。
  (四)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成本。
  1.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努力,通过减税降费降低一部分、深化改革消化一部分、金融机构压减一部分、企业挖潜节支一部分,使实体经济成本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明显增强。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服务降费提质,行政审批和开办经营便利化有效提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企业财务成本有所降低。人工成本过快上涨趋势有效缓解,保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遵循市场机制,合理降低工商业电价和工业气价。工商企业物流费用率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的政策。企业税费负担降至合理水平。
  2.主要任务。
  (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商事制度、收费等相关改革,聚焦投资、创业等领域,取消和下放一批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2016年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研究出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优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力推行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有效做法,探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合审批全覆盖,实行网上并联办理。(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降低税费成本。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种税费“减免退”优惠政策,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范围。全面落实我省取消或暂停征收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全面清理强制性、垄断性中介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收税,严禁征收“过头税”。认真落实国家新的税费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我省配套措施。(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配合)
  (3)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认真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征收基准等政策。对按国家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人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4)降低企业用能综合成本。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降低煤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力的比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优先纳入直供电改革试点。加快推动电能替代工作。出台《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研究制定工业集中供热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省物价局牵头,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5)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实施“互联网+”行动,建立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探索发展区域配送服务,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开展农村物流配送试点。支持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减少中间环节。加强内河航道整治,完善港口布局,充分发挥水运低成本优势。降低公路收费标准,改革高速公路通行费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收费体系,积极推进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一投资主体范围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还贷的运营模式,改进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方式,推广PPP模式。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配合)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合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着力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搭建政、银、保、企合作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接合作。各地要继续通过再担保平台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再担保工作。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以及助保贷、银证通等适合工业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健全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打造中小企业网上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扩大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范围。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提升省内担保企业实力。进一步盘活财政沉淀资金,加强对县域实体经济的支持。探索推进企业债务化解。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牵头,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配合)
  (7)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提高产品合格率,努力节能降耗,降低企业内部成本。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设备更新,提高工艺水平。鼓励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数字车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广应用电子商务等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3.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整体协调推进,各牵头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五)精准发力补短板。
  1.工作目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所有贫困村全部出列,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经济外向度明显提高。人才结构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率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湖北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薄弱地区、薄弱环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水、大气等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
  2.主要任务。
  (1)加快补齐思想解放不够、市场发育不够的短板。
  一是牢固树立市场理念。坚持“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上好“市场大学”。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内陆意识,实施全方位双向开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省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宜城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效率,加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进一步强化用地计划和有效项目的相互匹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体制机制,深入实施“千名创新人才计划”、“万名创业人才计划”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技术人才和高级蓝领,加快培育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的专业人才,缓解人才结构性矛盾。(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
  四是加快健全区域性金融市场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建立完善投贷联动地方政府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航运、水权、节能量等新型要素市场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配合)
  五是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深化工商登记、产权制度等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大众创业,进一步拓宽非公资本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对非公资本开放。(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牵头)
  (2)加快补齐扶贫攻坚的短板。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和“五个一批”脱贫工作方案。推动县(市、区)建立贫困村产业发展基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基金、贫困地区“双创”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等“四大基金”。新启动一批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口扶贫。(省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加快补齐开放不够的短板。加强大通道、大通关、大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优化外贸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对外贸易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以产业为主线,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质效。加快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向西开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本土大型跨国公司,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实现非金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别山革命老区、汉江生态经济带等建设,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省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加快补齐产业转型升级的短板。
  一是大力实施制造业强省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推进“双九双十”行动,大力推动食品、钢铁、有色、化工、建材和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进一步壮大产业集群,完善产业链条。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启动智能化技改工程,实施100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推进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智能化改造,全面提高产业技术、工艺设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省经信委牵头)
  二是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大“互联网+”现代农业推进力度,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推进“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增加市场紧缺农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到2020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50%左右,养殖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左右,农产品加工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3∶1。(省农业厅牵头)
  三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加快发展物流、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服务业新业态,力争每年服务业占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质监局等配合)
  四是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与材料、绿色低碳和数字创意产业,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形成一批具有国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智慧湖北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开展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培育行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配合)
  五是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抢抓军改机遇,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市场运作、规划引领、项目依托,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加快发展船舶海工、航空航天、光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把军民融合产业打造成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争创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推动后备力量建设转型发展,构建军民融合、平战一体的国防动员体系。(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和金融链融合,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入实施“科技十条”政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10%以上。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整合科研设施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向社会开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育创新型、实用性人才。(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七是加快提升湖北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落实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培育一批国内国际知名的湖北品牌。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实施商标品牌定向孵化,建成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品牌建设示范园区。支持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培育国际品牌,培植一批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自主品牌企业。实施老字号品牌振兴发展计划,到2018年认定80家“湖北老字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各种展会等提升湖北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牵头)
  (5)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制定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的实施方案。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十三五”时期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基本消除存量低电压。加大城镇输配电网改造力度,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均衡,满足供电安全标准。推进停车场和充电桩建设,形成覆盖重点城市城区的公共服务快充网络,缓解城市停车难。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农村路网、宽带网络建设,2016年建成农村公路10000公里,全省100%行政村通宽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6)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支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接市场需求,优化专业及课程设置,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主阵地作用。整合优化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新形势,优化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文化资源配置,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急有效的减灾救灾体系、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体系、充满活力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军民融合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等“五大体系”。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城镇新增市民、农民及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配合)
  (7)加快补齐绿色发展的短板。实施“蓝天、碧水、净土”工程,突出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加强雾霾系统性治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和保护。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四湖流域综合治理。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突出抓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等生态功能区保护,促进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加强全省103个重要湿地保护。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重点抓好19家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等交易试点。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研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试点。加快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技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3.责任分工。该项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整体协调推进,各牵头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督办落实、情况综合、信息发布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按照“1+N”模式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专项行动方案,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实施一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方案制定、督办考核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政府金融办等专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对落实相关专项行动方案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专项行动方案中相应工作任务在本地区推进落实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政策措施。加强中央政策的跟踪衔接和贯彻落实,加强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并适时推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细化的政策措施,将总体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项目化、工程化、资金化,确保可落地、可检查。
  (四)加强督办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由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经验模式,进行复制推广。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研究制定长效制度性措施,巩固工作成效。
  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有效需求,优化市场供给,建立购房和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各地要把“去库存、稳市场”作为政府的主体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远近结合、综合施策的工作思路,制定科学可行的去库存政策措施。“十三五”期间,全省商品房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品质不断提升,有效需求不断扩大,到2020年,各市(州)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和棚改货币化安置。
  1.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推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方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提供公租房租赁服务,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各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其中:商品住房库存量大且有条件的地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应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3.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地要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用工单位要落实《湖北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宣传引导,主动服务,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拓宽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渠道。开展省级资金调剂融资机制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资金盈缺调剂。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各地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快建设功能齐全、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
  5.深化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转移。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改革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农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及相关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各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农民及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积极与金融机构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推动“农民安家贷”等产品落地。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首套住房贷款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个人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各金融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关要求,做好个人住房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8.落实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五)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
  9.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各地要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房地产库存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的,要加大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下一年度住房用地计划要削减50%;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要暂停住房用地供应。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转为棚改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加快城市新区、开发区、县城城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居民安居就业提供便捷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各类机构投资者组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经纪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通过规模化租赁、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住房。各地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开展房地产租赁经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13.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行成本。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缴纳。金融机构可适当下调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各地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各地要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旅游、养老、医疗、创业等跨界地产,拓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通过兼并重组转让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债权债务责任落实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可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可给予并购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治理。各地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专项检查,净化价格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湖北银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排查,坚决打击和遏制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行为,严格规范城中村和村民在宅基地上的私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私人建房的规定,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行为。杜绝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去库存、稳市场”的主体责任,于2016年4月底前,开展房地产库存专项调查,摸清库存底数,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政策措施和专项行动方案。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分工要求,于2016年4月底前,研究提出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要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将行动方案和落实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住建厅。
  (二)注重综合施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土地、财政、税收、金融、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注重国家政策落实与本地实际、分类施策相结合,注重供给结构调整与释放市场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的作用,不断增强化解房地产库存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人民政府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督查内容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将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去库存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逐级考核。省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成效进行督查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考核。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不力、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地方政府,实施约谈问责。
  湖北省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方案
  降低企业成本是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困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突出而紧迫的任务。为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促进我省企业降本增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统筹长远相结合、推动转型升级与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成本与提高产品质量相结合、综合施策与分领域落实相结合,通过减税降费降低一部分、深化改革消化一部分、金融机构压减一部分、企业挖潜节支一部分,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
  力争经过3年左右努力,使实体经济成本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明显增强。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服务降费提质,行政审批和开办经营便利化有效提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企业财务成本有所降低。人工成本过快上涨趋势有效缓解,保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遵循市场机制,合理降低工商业电价和工业气价。物流费用率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的政策。企业税费负担降至合理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省编办)
  1.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审批事项。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和下放一批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结合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再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服务等行政职权事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全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功能,加快实施网上审批核准、并联审批核准的步伐。大力推行网上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有效做法,探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审平台全覆盖,实行网上并联办理。(责任单位:省编办)
  2.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部分技术性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件。2016年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出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严整治“红顶中介”,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责任单位:省编办)
  3.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利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进协同监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科学的“双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4.统筹落实好国家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努力使我省企业投标成本全国最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招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保险,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支票形式。加强关检合作,推动简化进出口环节报关关检手续,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行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全面落实减轻企业税费各项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7.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8.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9.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涉企行政管理类(含证照类)和行政事业单位涉企强制培训类收费,予以全面取消或停征,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而保留的收费项目,按成本监审结论大幅降低收费标准,原则上降幅不低于30%。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政策,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现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10万元。经规范清理核定后的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越权违规收费项目,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继续抓好取消或暂停征收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10.全面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清单,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经营服务事项,一律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最大限度缩小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引导经营服务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编办)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1.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根据国家“十三五”期间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部署,及时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率。落实三项社保降低费率政策,继续做好社保费率调整的指导调度,确保降低费率政策的落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2.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实施力度。加快落实《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将稳岗补贴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对上年度未裁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3.加大职工培训补贴落实力度。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录用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补贴。对符合《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落实技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4.继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5.减少企业用工风险成本。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权益,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减少企业用工的风险成本。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集体合同攻坚计划;指导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督查指导。(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等成本。(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16.释放能源价格改革红利。推进能源价格改革,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按照国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继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逐步放开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合理制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在确保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稳定衔接的同时,将输配电价改革红利传导至销售电价,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全国率先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省级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湖北电网安全运行、满足湖北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在国家批复湖北电网第一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输配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将输配电价改革释放的红利合理分配至用户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力争2017年达到工业用电量的40%。推动建立电力交易平台,放宽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方和用电户准入条件,原则上符合一定规模用电量以上条件的大工业企业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逐步放开大工业用电上网侧和销售侧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经信委)
  17.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做好下一轮煤电联动电价测算工作,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下调所产生电价空间用于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18.落实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省内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对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继续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优先纳入直供电改革试点等优待电价政策范围,扶持相关行业发展,推动“双创”和结构性调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19.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改革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出台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将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红利释放到下游用气企业。开展用气大户直供交易试点,降低工商业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20.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且全部缴纳完毕时间不得超过1年。支持无偿或较低租赁价格利用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加快实施差异化用地政策,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货运枢纽和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铁路、公路、机场与枢纽港区连接线建设,完善集疏运体系。积极申报和实施国家多式联运试点项目。在全省五大港口综合物流园区积极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
  22.降低公路收费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一投资主体范围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还贷的运营模式,改进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允许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特定时期、对特定车型在一定幅度内降低收费标准。对属于同一个经营业主的项目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平衡各区域高速公路的通行费负担,特别是降低山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成本。进一步加强ETC车道建设,提高ETC覆盖率,与银行合作增加电子支付客服网点,积极发展电子支付用户,对ETC客车用户继续给予5%的通行费优惠。支持对使用电子收费“通衢卡”的货车用户给予适度优惠,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高速公路联网维管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水平。(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3.完善物流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监督,率先在运输物流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推进长效监管和区域联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和联合稽查制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24.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鼓励外来企业参与省内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合作经营,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对中小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发展。开展物流企业收费负担调查,对涉及物流企业的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25.完善物流基础工作。对接国家物流园区示范工程,开展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和支持。开展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对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工程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积极推进物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工作,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和物流专项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
  26.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银政企合作,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信贷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以及助保贷、银证通等适合工业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信用贷款。扩大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范围,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27.优化金融服务。优化企业信贷融资流程,清理不合理环节,打造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积极推进银企网上合作对接,打造中小企业网上融资服务绿色通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收费费率,禁止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28.增强省内担保企业实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提升省内担保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29.开展不合理金融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金融部门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0.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降成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提高运行效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31.落实好国家鼓励企业内部挖潜的系列政策。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高产品的成品率和优质品率,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创新企业营销模式。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加强新技术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鼓励企业制定降成本目标,激励企业挖潜降本增效,确保降成本不降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2.落实好国家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的系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通过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支持实体经济,盘活存量资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在严格依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重点企业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债务链问题化解。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八)落实降低企业成本的综合性措施。(牵头单位:省编办)
  33.着力推进有利于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土地、电力、油气等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
  34.大力推进有利于降成本的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兴产业,推进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35.整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降成本。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加大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6.进一步降低面向实体经济的监管成本。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优化执法资源。(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
  37.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支持企业降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38.进一步优化经济布局降成本。加强规划引导,加快经济布局调整,加大对开发区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9.加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全覆盖、常态化市场价格监管。加强教育、医疗、药品、涉农、房地产、进出口收费、银行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领域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重点查处供气、供水、供电、电信、工业原材料等领域价格垄断问题,严厉打击各种价格垄断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部门:省物价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整体协调推进,省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推进机制,组建工作专班,于2016年4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底数,梳理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并抓好推进落实。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区降低企业成本的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督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专项督查,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适时将降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及时评估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1月进行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对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及时总结经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对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及时研究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建立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降低企业成本行动的工作指导,形成降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降低企业成本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建立政策措施的动态调整机制。
  湖北省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为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营造环境、职工安置、加强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加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兜底。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解决兼并重组和企业退出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摸清底数,明确目标,选择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钢铁、煤炭行业重点突破,尽快取得实效。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2016年,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制定政策措施,以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为主要途径,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取得突破,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20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退出,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三)处置范围。处置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为:
  ——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
  ——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
  ——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
  处置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产业特点、企业和债权人意愿等因素,在符合以上参考标准两项及以上、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中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方案由省国资委拟定)。
  二、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停、帮、引、保、奖”五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停”。即建立有利于把市场压力传导到僵尸企业的倒逼机制。
  1.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停止对僵尸企业续贷,建立银行债权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强对企业环保执法,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3.加强对企业质量和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查处安全不达标的企业。(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严禁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5.享受国家补助资金的僵尸企业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二)“帮”。即建立有利于解决企业市场化退出实际困难的支持机制。
  6.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参照土地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优先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僵尸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服务职能同步剥离,具备条件的实施市场化运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引”。即建立有利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引导机制。
  9.充分发挥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僵尸企业战略性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10.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省内外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我省僵尸企业产业重组、战略重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11.对僵尸企业承担建设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建设运营,简化建设主体交接转移相关手续,并按原要求接受年度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12.对僵尸企业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未完成科研任务及结题验收的,支持僵尸企业兼并方继续开展科研攻关并按规定拨付科研项目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对僵尸企业兼并方为海关认证企业的予以通关便利等政策支持,方便快捷办理减免税货物相关手续,丰富税收保全等措施。(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14.制定有效措施,对办理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的,实施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5.保护和利用好僵尸企业的注册商标资源,防止优质注册商标闲置、流失和失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保”。即建立有利于退出企业员工平稳安置的兜底机制。
  16.各级财政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制定清理银行贷款之外的各种融资的办法措施,妥善处理好债务纠纷和员工集资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8.加强与省内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银政企多方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9.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切实做好退出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奖”。即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20.对于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州),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州)统筹资金的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将处置僵尸企业、安置职工等内容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22.协调解决跨地区并购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提出本地区处置僵尸企业的对象和时间表,抓紧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湖北省石化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石化行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高消耗的行业。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石化行业集聚化、高端化、精细化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城乡总体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园区设立。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高污染石化企业搬迁改造入园。
  环保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推动园区绿色发展。
  循环利用、产业升级。坚持循环经济和能源高效(梯级)利用理念,完善配套产业链,推动集聚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两化融合、完善功能。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建设,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建设智慧园区,以信息化应用完善园区整体功能。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全省石化行业绿色化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全省化工园区全部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配备在线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园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80%的省级以上园区建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95%以上的石化企业集中在化工园区,特殊情况不能入园的企业全部实施厂区规范化、绿色化改造,建设安全隔离带,“三废”全部达标排放;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搬迁入园;园区节能降耗和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建成一批智慧园区、示范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园区布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明确布局原则。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2.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市场、辅助工程一体化,基础和物流设施服务共享等要求,实现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布局。鼓励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土地集约和“三废”集中治理,科学制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
  (二)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入园。(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高污染石化企业的布局情况调查,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试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以及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科学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明确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确定搬迁入园和停产关闭企业名单。
  4.制定搬迁改造入园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各地形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总体规划。
  5.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助、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6.开展搬出场地治理。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督促企业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
  7.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指标上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但缺乏搬迁改造资金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募集资金,用于搬迁改造。
  (三)提升园区环保水平。(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8.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园区规划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内新建项目,应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适时对园区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核查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优化规划实施。适时提高环保标准,控制排放总量。
  9.强化环保设施建设。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尽快完成整改。园区内企业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置设施,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等废气的排放。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运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10.加强环境监测。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制定园区自行监测方案,在污水总排口、接管口和雨排口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流量计及自控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园区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并向公众公开发布监测信息。
  11.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风险预警。指导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并强化企业、园区以及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四)严格园区安全管理。(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12.严控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园区内企业、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之间的相互影响、应急救援、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合理布置园区功能分区,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实行全覆盖可视化管理。
  1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园区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包括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14.提升安全应急救援能力。指导园区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保障公共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5.防范危化品运输风险。设置园区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装卸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实行限时限速行驶。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16.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降低职业病风险。
  (五)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推进产业链接循环化。以石油化工、磷化工、煤化工和盐化工等传统行业为重点,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建设和引进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实现企业内、企业间、产业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促进原料投入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炼化一体化及乙烯下游产业,重点推广湿法磷酸配套磷石膏综合利用和氟资源回收利用,打造煤—盐化工循环试点。
  18.建设循环示范园区。抓好武汉市青山工业区、潜江经济开发区、宜昌经济开发区猇亭园区煤磷化工产业耦合共生等一批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总结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的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新建园区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融入园区总体规划,注重产业的循环化构建。
  19.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节能工业锅炉窑炉等节能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园区内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对重点用户开展用能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20.创新循环改造模式。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循环改造提供“嵌入式”服务。推动生产技术、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企业内部“小循环”、园区(企业间)“中循环”与社会“大循环”的有机衔接,发挥循环经济整体效益。
  (六)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21.建立园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园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建设园区公共基础数据库,强化标准及接口建设,与入驻企业实现数据共享。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22.开展“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设智慧园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23.开展“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专项行动。鼓励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实现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动态优化,全面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
  (七)完善园区配套服务。(牵头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24.统筹公用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
  25.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机构,在生产区外统一建设企业办公、营销、研发和生活用房,为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石化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是本地开展石化行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于2016年4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抓紧组织实施,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石化行业绿色发展专项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工作效果,推广工作经验。
  湖北省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促进经济结构性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范围和边界,把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结合起来,既发挥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协调、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法规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又强化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对军民融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规划引领与项目依托相结合。按照中央顶层设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制定专门规划,明确融合方向和思路,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发挥项目的纽带作用,围绕国防需求,立足湖北优势,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把军民融合工程化、项目化。
  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以改革精神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按照权威、高效、常态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分工协作、部门协调配合、资源共享互用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民融合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自主创新与协同创新相结合。发挥湖北科教优势,促进国防科技的原始创新、系统创新和模仿创新,增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校企、军工与民口,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政府部门间多层次、多领域军品研发和制造的协同创新。
  (二)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为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结构调整和抢占军事竞争制高点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将湖北省建设成为全国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示范区、全国高新技术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先导区、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基地、全国国防经济动员应急动员物资集散基地。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军民深度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牵头单位:省国防科工办)
  1.创新统一领导体制。成立专门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国防和军队改革,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统一领导、军地协调、畅顺高效。
  2.创新军地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情况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检查、综合保障等工作机制。实现跨军地、跨部门、跨领域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体系。
  3.创新需求对接机制。在整合利用军民融合发展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军民融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防采购、军转民、“民参军”、知识产权、投资项目等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军地供需衔接,做到军队所需与地方所能的有效对接。
  4.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对承担军民融合工作和履行国防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济补偿等扶持政策。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定期或分阶段对融合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将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适时予以奖惩。
  (二)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5.拓展军民融合范围。从军队社会化保障相关的消费性服务业延伸到生产性服务业、军工制造业、军工研发和人才培养等。积极申报和创建武汉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以建设军民融合示范区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融合模式、融合方式、融合手段、融合载体,推动北斗导航、海上核动力平台等一批军民融合、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实现区域经济布局调整与国防布局完善相协调。不断总结推广武汉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创建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效益和辐射功能,积极尝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军民融合试点工作。
  6.丰富军民融合方式。将计划调控融合转变为多手段融合。加快军工领域改革步伐,以产权融合带动企业融合,推动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投资建设,选择1—2家基础条件好、改革发展意识较强的军工集团和下属企业,系统推进军工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通过发展基金、债券、PPP模式等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军民融合产业。
  7.深化军民融合程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现有工作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带有根本性、长期性、规范性的法规制度建设。系统构建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改革性政策制度和发展环境,研究出台本地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改革有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更高层面的统筹;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将军民融合由低效率的增长转变为高效益的发展。加快推进军民产业链双向互连互延,实现产品、设施、技术及其价值在部件、分系统、最终产品等层次中的军民共用。
  (三)加快发展军民融合产业。(牵头单位:省国防科工办)
  8.编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谋划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中国制造2025”为引领,以“互联网+”为手段,以特色产业为重点,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科学编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我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指导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军工经济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军工经济总产出力争达到2000亿元。
  9.重点发展一批军民融合优势产业。重点突破一批军民融合优势产业领域和共性关键技术,努力促进军工产业与民用产业融合互动发展。重点推进光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医药化工以及应急装备等产业领域军民融合。不断壮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积极培育航空、航天产业。围绕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军转民、“民参军”和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发展,继续推进专项建设基金军民融合工程项目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全省航空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航空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20%;全省航天产业产值达到500亿元,年均增长15%。跟踪谋划新材料、新能源、网络空间、人工智能、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0.加快建设一批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将武汉打造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区。巩固提高襄阳航空航天工业园、孝感军民结合产业园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结合)建设水平,加快推进湖北武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荆门、汉南、黄陂等军民通用航空产业园建设,大力推进武汉国家级商业航天基地建设,着力打造全国第三个航天产业基地。支持随州建设“专用汽车之都”,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1.积极培育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加快培育一批军民融合型企业集团,到2020年,培育5家总收入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20家总收入过20亿元的骨干企业和院所。重点扶持5—8家掌握军民两用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承担国家军品项目,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能力和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和军工单位建立军民融合科技孵化器,孵化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支持高、精、尖军工科研成果和产品转民用的力度。借助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优势,打造一批国内知名品牌。
  (四)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12.完善军民融合科技服务体系。依托相关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搭建省级军民双向技术交易平台。将军民两用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地方科技专项给予支持,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创新与实施主体向民营科技企业转移,促进军民两用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每年组织军工企业、科研院所与我省民口企业开展2—3次技术和项目合作对接。支持军工科技成果申报中央和省级奖项,支持民口企业争取军工科技创新项目、参评军工科技奖项。
  13.推动军民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军队各类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互补机制。推动军工领域和民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双向开放,鼓励联合攻关;在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军民通用设备纳入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并享受对社会服务的财政补贴政策。
  14.搭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军工单位、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深化合作,组建一批具有军工产业优势、技术领先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国防科技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在军工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激光、海洋工程装备、雷达技术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高分辨率对地观察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等产业技术研究院,发挥研究院集成创新能力,为国防科技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撑。
  (五)推动基础设施领域军民融合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5.重大基础设施兼备军事功能。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兼备军事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前应充分与军队相关部门做好需求论证,实行联合审批。民用基础设施道路、管网线路的规划设计要尽可能与国防重点目标对接。依托铁路、公路网和大型码头,加快推进部队进出口道路、武器装备卸载平台、动员物资集散平台、军事快速通道等项目建设。
  16.公共设施建设兼构人防工程。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要求,切实增强城市重要公共设施防护能力。结合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抓好重点人防城市地下指挥所、疏散基地、疏散场所等建设,在城市新区、人员密集区、重要目标毗邻区等重点区域,抓好人防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增加人防工程总量。结合地铁、大学城、大型商场等大型设施建设,抓好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提升人均防护面积。抓好能源基地、油气管网、通信枢纽、水利电力等重大民生工程的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抗毁能力。
  17.网络安全力量军地统筹共用。以同级政务网作为支撑,探索构建省、市、县三级国防动员指挥信息系统。推进军地通信工程一体化,加强重要指挥所和重点任务地区调度线、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光纤通信网、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围绕“智慧湖北”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楚天云及基础数据库共享工程,构建地理空间、导航定位、气象水文等领域的军地信息融合共享平台和接口。
  18.国防基础设施服务地方发展。加快人防工程、国防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动员中心的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国防资源利用率。人民防空工程要提供就业创业场所,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公路、水路等项目列入国家战备规划,积极争取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国防动员物资储备设施,保障应急救灾需要。
  (六)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军区)
  19.统筹军地人才共育。推动国防教育进课堂、进课表、进教案。创新学生军训方法,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利用地方高校、党校和行政学院抓好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学历升级和培养深造。建立军民通用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库,将500人的电子信息、网络攻防、测绘地理、气象海洋等专业技术人才编入后备力量队伍,提升预编预任质量。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军入伍。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更好地发挥退役军人作用。
  20.统筹各类力量建设。综合考虑本地任务需求、兵员潜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断改进编组模式,逐步形成科学的后备力量总体布局。统筹抓好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利用行业资源开展民兵预备役岗位训练,对民兵、预备役部队与武警、公安等专业力量实行联建、联编、联训、联管。建立军地联合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军地高效联合处置。
  21.统筹动员物资保障。加速推进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在相关工业领域选择20家战时转(扩)产军品企业,做好人才、生产线和技术等应急生产准备。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储备、军民通用装备生产、支前物资供应站点等建设,提高联储、联供、联保、联修能力。依托湖北物流网络,逐步构建寓军于民的现代物流保障体系。将民兵应急力量和专用装备器材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予以统一保障。利用社会资源做好部队物资供应和生活服务保障,加强军地配套政策衔接,有序推动部队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综合保障效益。
  22.统筹参建和扶贫工作。将部队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精准扶贫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总体规划,对部队扶贫联系点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制定驻鄂部队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施办法,明确各类型部队的参建和扶贫任务,引导部队开展产业、技能、智力等多种形式的参建、扶贫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由省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专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统筹负责。六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该领域的行动计划,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党委、政府是本地区开展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党委议军议政的重要议题,坚持常抓常议,确保正确方向,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地方军事机关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抓好军民融合建设项目落实。
  (二)加强协调落实。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研究重大问题,协商重要事项,推进重点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完善军地联席、情况会商、现场办公、督办问责、考核评估等制度,对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进度、质量标准、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形成督导常态化,强化工作执行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各牵头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三五”期末,在全省组织开展全面工作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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