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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6]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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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的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将助推不同所有制资本要素实现高度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我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和集约利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发展、有利于汇聚社会力量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二、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要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必要时,市物价局将根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体推进情况,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进行调查,引导规范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合理形成。
  三、关于费用构成因素
  (一)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管线的安全防护等级;
  7、其他影响因素。
  四、管理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权责统一、管理到位原则,合理界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责任主体。具体划分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五、保障扶持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要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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