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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6]3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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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建金〔2015〕136号)、《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实施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建金〔2015〕136号)、《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市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处是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贷款处、归集处、科技信息处、法律事务处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建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计处、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贷款处、归集处、科技信息处、法律事务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职责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统计职责:
  (一)执行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二)采集、汇总、报送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状况、政策规定、业务运行等统计资料。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台账,汇总、报送、管理资产和费用支出资料。
  (四)编制、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统计资料。
  (五)其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计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 会计处牵头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账户存款余额变动情况日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月报)》、《存贷款报备表(月报)》、《银行存款情况统计表(月报)》、《资产负债表(季报)》、《增值收益表(季报)》、《年度信息披露表(年报)》、《增值收益分配表(年报)》等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情况表(年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表(年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情况表(年报)》、《办公场所和服务网点用房情况表(年报)》、《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统计表(年报)》等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牵头负责编制、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情况表(年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年报)》等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处牵头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表(周报)》、《贷款政策调查表(季报)》等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归集处牵头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分类情况表(月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情况表(月报)》、《缴存政策调查表(季报)》、《提取政策调查表(季报)》等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新增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由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牵头负责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信息处对报表的采集、汇总、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报表牵头部门,将本部门负责采集的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报送。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科技部门对技术支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发生变化时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统计工作交流,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第三章 统计调查内容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业务运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和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统计调查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核算、受托银行等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统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风险资产、结余资金存款结构和存款银行。
  第二十二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统计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和费用支出统计是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和费用支出。
  第四章 统计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报送,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报送。
  日报应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报送,周报应在每周一报送,月报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季报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年报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系统密钥由会计处、办公室、贷款处负责保管,其中负责报送管委会相关信息的密钥由办公室保管,其他两个密钥权限相同,分别由会计处、贷款处保管,其他部门到密钥保管部门集中报送。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报送完毕后,将统计报表导出,由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在规定时限报送会计处。
  第二十九条 会计处将汇总后的报表及时报中心负责人审定,审定后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审定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在规定时限修改后报送。
  第三十一条 会计处对统计资料逐年分类整理,依法立卷存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迟报、误报、漏报住房公积金统计资料的,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建金〔2015〕136号)、《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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