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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2
实施时间: 2016-6-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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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级政府负责)推动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农委、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省委政法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省卫生计生委、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农委、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方面的文件要求。(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省监测工作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省环保厅、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同各市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会同相关市级政府负责)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省发改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省和市(地)、县(市、区)以及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委会同相关市级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旅游发展委、哈尔滨铁路局等负责)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实施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七、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潜规则”。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工信委、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编制我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我省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负责)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千人培训计划,提高乡镇监管人员能力。(省农委负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级政府负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省农委、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我省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委政法委、省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级政府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市级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级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省工信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省工信委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省科技厅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省教育厅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等负责)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编办、人社厅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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