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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生发[2016]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5-1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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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部门: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管理,辖区政府对本地此项工作负总责,各区(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强化大局意识,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渠道,规范成品油执法监管行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市)局、分局要在区、市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并抓紧动员部署,迅速全面铺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行动效果
  一是全面排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各区(市)局、分局要认真配合辖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成品油销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深挖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企业。要对排查出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合法经营、整顿改进、予以取缔等分门别类建立专项整治台账。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等成品油经营企业数据库,随时掌握成品油市场主体动态。
  二是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各区(市)局、分局要对现有加油站证照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依照职能限期整改到位。对摸底排查出来需要整顿的企业,由区、市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后,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各区(市)局、分局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要求,与经信、公安协同配合,禁止辖区加油站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除农村加油站及水上加油站外,其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四是加大流通领域油品抽检力度。各区(市)局、分局要在区、市政府领导下,加大抽检经费投入,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的油品质量监测,提高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覆盖率,增加抽检频次。各区(市)局、分局对本辖区内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对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进行跟踪监测,抽检两次不合格构成严重违法的,可依法吊销其证照。
  三、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市)局、分局与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要建立内外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区(市)局、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企业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等职能机构的作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市局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区(市)局、分局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强化责任追究,对监管工作不落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与经信、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在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专项整治行动效果。
  各区(市)局、分局每月28号前向市局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处(市局生产要素市场所邮箱)报送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动态台账(附件2)。对市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市)局、分局,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局。
  联系人:唐文群
  联系电话:85730870
  附件: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63号)
  2、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动态台账
  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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