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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6]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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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全面提升资格认证工作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就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2016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于4月开始,10月底全部结束。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认证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5月15日。
  二、认证人员范围
  2016年3月底前在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以下人员应参加认证: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二)企事业单位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认证模式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以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认证为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为辅,全市仍实行无障碍的认证模式,其中市内三区继续实行动态管理、常态认证。
  (二)企事业单位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由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认证,其余信息不全及“双外”人员(即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外市,下同)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并完善信息。
  (三)市直机关、市本级所属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采用常态认证和重点认证相结合的模式:
  1.机关退休(职)人员、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职)
  人员采用常态认证,由单位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采用重点认证,5月1日以后,由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业务专属邮箱(见附件1),从中调取需认证人员花名册,核对认证名单和基本信息数据,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后,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其中在市社保局参保的到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处进行认证。
  3.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机关事业单位资格认证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根据《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字〔2010〕176号)规定的认证模式开展,由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参保关系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认证手续。
  (五)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1.对异地居住的企业各类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利用人社部异地退管平台开展网上协助认证和发函认证相结合的模式。市社保局4月底前统一提取我市异地人员名单上传人社部异
  地退管平台开展认证,其余因信息不全等原因无法上传的人员,市内三区“双外”人员由市社保局发函认证,其他区市人员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函认证;对户籍在本市但长期居住在外市的人员,由户籍所属的各区市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证,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人员随单位主体参加认证。
  2.异地居住(包括本市跨统筹区域居住)的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可由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认证。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寄回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四、认证停发及恢复补发
  (一)认证停发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企事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等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认证的人员,其社保待遇将于2016年11月起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
  遇领取人员在认证期间内未办理认证手续,或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2016年6月起暂停发放。
  (二)恢复补发
  对在规定时间内因未通过年度认证而停发其社保待遇的人员,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就近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认证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补发业务。对于停发超过1年(含1年)需要恢复补发社保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须经市社保局企业养老和退管处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并已停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补办,补证通过后予以恢复补发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完成2016年度认证工作。做好认证工作是防止社保待遇多领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照“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明
  确责任,加强工作协调与业务培训,严把认证质量关,对出现问
  题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进行追责。市社保局将对认证情况定期通报,确保2016年度认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完善信息,进一步夯实认证工作基础。准确完整的
  信息是确保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各区市在进行2016年度认证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认证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完善工作,确保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不漏项、不缺项,市社保局将对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只认证不及时更新认证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建立与本区市的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失去领取社保待遇资格人员及时停发,杜绝社保基金流失。
  (三)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无障碍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坚决杜绝证件认证和人情认证,同时要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我市领取社保待遇的认证群体和数量不断增加扩大,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街区退管工作机构进行认证时,无论其享受何种社保待遇,工作人员均应认真接待,做好认证,不得相互推诿,遇到问题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记录下来,留下联系方式,逐级向上级部门汇
  报解决,待处理后予以告知。其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认证人员,应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引发投诉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附件:1.互联网下载数据方法和说明
  2.机关事业单位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
  青人社办字〔2016〕47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t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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