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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8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后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25
实施时间: 2016-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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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天津市国税局发布公告明确,我市2016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8日,征期调整为2016年8月8日至23日。为避免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延长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出现失误,天津市国税局现就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税务机关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信息下发时间
  2016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计入税款所属期7月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金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应取得的比对结果信息,税务机关将于8月8日或21日下发。纳税人应在接收上述比对结果信息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该部分进项税金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二、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确认操作期限
  2016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应计入税款所属期7月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金的扣税凭证进行勾选确认,操作截止期为8月21日。纳税人应在完成上述勾选确认操作后,将勾选确认的发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中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天津市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内,凡已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请不要再进行发票勾选确认操作,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三、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适用纳税人范围的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国税局根据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设置情况特别提醒上述纳税人:自2016年8月24日起,上述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凡需抵扣进项发票的可使用扫描认证方式;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天津市国税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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