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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6]7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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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6年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主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促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预防措施的落实,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有所下降。积极探索工伤预防管理模式,初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安全。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额度
  2016年度工伤预防费,按照本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5%以内使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
  三、工伤预防宣传内容及形式
  2016年度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以“工伤预防系万家”为主题,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采取制作播放公益宣传片、工伤保险政策进企业、设置专题网页、开设宣传专栏、建立微信公众号、制作(购买)工伤预防宣传品等形式,全方位、多视角地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安全相关知识。
  (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制作工伤预防公益宣传片,分别在电视台及公交移动传媒等媒体上播放。
  (二)以租用重要广告时段方式,在青岛人民广播电台《行风在线》栏目播放工伤预防公益宣传语。
  (三)在本市主要网络媒体开设工伤预防专题网页,同步推介工伤预防微信公众号,全面展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介绍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预防安全相关知识等。
  (四)与青岛电视台联合举办“工伤预防进企业”活动,通过互动、交流等形式,让每位劳动者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安全相关知识。
  (五)在青岛主要报纸媒体,开设工伤预防专栏,全面展示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详细介绍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安全相关知识等。
  (六)印制、购买工伤预防宣传品及宣传册等,发放给参保职工。
  四、工伤预防培训内容及形式
  2016年度工伤预防培训要依托市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基地,采取进企业培训、集中培训、分片培训等形式,以机械制造、石化、公交等高危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工人,及工伤发生率较高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劳资人员和培训机构师资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针对参训人群特点确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以工伤预防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为主,对企业劳资人员以工伤保险业务流程为主,对培训机构师资人员以工伤预防安全专业知识为主,提高企业职工防护和处理工伤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劳资人员业务经办能力,强化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的授课能力,确保培训见到实效。
  (一)建立市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基地,设置电化教育培训室、工伤事故警示陈列室、安全防护装备陈列室等,强化培训真实感,提高职工的参与度。
  (二)采取进企业培训的形式,对机械制造、石化、公交等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工人进行培训;利用市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基地,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区市业务经办人员、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等,实行常态化的培训;采取分片培训的形式,对各区市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培训。
  (三)针对培训人群和行业企业特点,编写工伤预防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效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伤预防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验收、评估等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实施项目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和费用审核、支付等工作。
  (三)工伤预防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设定考核指标,通过建立考勤登记、调查问卷、电话回访、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估,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四)第三方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水平。各区市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做好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培训企业的遴选等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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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4] 2014/1/3
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10/22
关于确认青海省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地区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 2016/5/18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安全监督 青人社发[2016]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