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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6]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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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和《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5〕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和工作目标
  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应按照“审慎稳妥,逐步推开;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工伤预防费应当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从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中提取。
  (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三)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
  1.确定实施项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以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情况的分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市工伤保险情况,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下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
  2.编制年度预算。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对列入实施方案的工伤预防项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经费计划总金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3.项目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中,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日常跟踪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对实施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合同的约定落到实处。
  5.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告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6.费用审核支付。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先支付30%的费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余款。具体程序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重视工伤预防效果评估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伤预防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工伤预防效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工伤预防项目、选取第三方机构的依据,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五)完善优化工伤预防业务经办流程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省和本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经办管理规程,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试点经办业务流程,建立科学、完善、高效的经办管理工作模式。
  (六)强化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情况,对举报情况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总工会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预防试点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伤预防培训重点的建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提出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检查的建议;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组织等工作。各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各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开展及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形势,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工伤预防工作要突出重点,应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作为宣传、培训的重点,注重宣传、培训实效。
  (三)规范项目运作。严格项目确定程序,工伤预防实施项目要经集体研究确定。经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提取费用。规范工伤预防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严把基金支出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合法合规。第三方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确保宣传、培训效果,促进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建立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分析总结,不断调整完善试点具体办法,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每年要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青岛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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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10/2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4] 2014/1/3
关于确认青海省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地区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 2016/5/18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 青人社办字[20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