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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6]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6-29
实施时间: 2016-6-29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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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管理,更好地方便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完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供药店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是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特供业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特供业务包括特药特材业务、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业务、纳入特供管理的门诊大病业务等。
  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式替代,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准入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
  二、特供药店的确定原则
  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协议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公开公平、方便服务、择优选择、分类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三、社会医疗保险特供业务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企业或集团,每个企业或集团仅可申请一家下属药店承担医保特供业务,且该下属药店应与企业或集团同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与医保特供业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
  (三)申请单位在青岛市辖区内药品、医用材料类产品年营业收入近三年均超过1亿元;
  (四)申请单位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
  (五)申请单位应取得特药特材、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或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的经销权;
  (六)申请单位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条件;
  (七)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下属药店应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
  四、申请承担医保特供业务需提报的材料
  (一)《青岛市医疗保险特供药店申请表》一份(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药特材、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或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的经销权证明材料;
  (五)申请单位近三年药品、医用材料类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
  (六)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七)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八)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九)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特供药店确定流程
  (一)受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特供药店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回执;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二)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及下属药店的条件等情况进行书面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三)公示。根据核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及下属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公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特供药店名单及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特供药店名单。
  承担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业务或承担纳入特供管理门诊大病业务的特供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考虑价格、服务、管理、便民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择优确定。
  六、特供药店的变更
  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企业或集团及下属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变更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应持《青岛市医疗保险特供药店变更申请表》一份(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及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特供药店股权股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新申请单位重新确定。
  七、特供药店下属药店变更
  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企业或集团可以在所属药店范围内,变更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药店。变更时,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提报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同意后,解除原下属药店服务协议,重新签订《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下属药店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八、特供药店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特供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特供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费用审核及违规稽核,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
  九、特供药店的业务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特供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有关证照过期失效,被主管部门注销、吊销、撤销,或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条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十、2014年取得医保特供业务资格、2016年7月1日前尚未开展特供业务的单位,以及2015年取得医保特供业务资格、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开展特供业务的单位,再开展医保特供业务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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