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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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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提高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效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0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改革为导向,以服务产业发展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的,以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为重点,将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成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职业培训服务模式提供保障,形成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政府购买合格培训成果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市场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主体,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
  (二)责权明晰,严格考核。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市、区市购买的职业培训服务项目。市对各区市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购买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市级奖补资金挂钩。
  (三)成果购买,注重实效。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接培训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评估,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四)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培训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利用青岛就业网和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实行承接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和网上培训备案、补贴申报、补贴资金审核公示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后续就业服务工作,积极促进培训人员实现就业。
  三、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政府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企业在职职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的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承接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一线职工开展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以下称“金蓝领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开展的转岗技能提升培训。
  (三)创业培训(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政府培训补贴条件且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政府采购创业培训服务,将根据创业培训补贴模式的确立情况适时推进)。
  (四)家庭服务业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开展的职业技能素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职业道德等服务水平提升培训。
  (五)培训过程监管评估服务。购买主体对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购买主体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对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六)青岛市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青岛市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需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有关要求和招标采购的有关程序组织进行。
  为确保培训质量,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承接培训机构可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鼓励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四、购买主体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承接主体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具备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均可申请确定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其中,属社会组织的应在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内,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培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应为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主体,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六、购买流程
  (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培训项目总体规划,按照各区市提报的培训需求,结合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培训任务,于每年1月底前向各区市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二)发布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专业(工种)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技能人才需求、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供需信息、劳动者技能培训调查需求,确定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补贴标准等,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青岛就业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确定承接培训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签订合同时,购买主体不得向承接培训机构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其中,“金蓝领”培训和市级购买的培训过程监管评估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金蓝领”培训除外)、家庭服务业培训以及区市级购买的培训过程监管评估服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区市承接培训机构的确定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方机构的承接条件和购买服务的标准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确定。
  (四)培训报名。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条件人员,按照就地就近、自主的原则,自行选择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承接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承接培训机构要根据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合同确定的培训对象、培训专业招生,并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班次,组织培训。
  (五)培训管理。按照“谁购买、谁监管”的原则,市、区市购买主体对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负责实施监管。对于市级以及市财政奖补的培训项目,购买主体应指导承接培训机构使用培训智能监管系统,将培训信息上传到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纳入全市职业培训统一监管平台。购买主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对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六)考试鉴定。培训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后,承接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考试鉴定,其中,属于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参加国家、省、市、区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和创业培训,由市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承接培训机构或培训对象按有关规定,向购买培训服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具体培训项目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标准和拨付程序,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承接培训机构或培训对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各区市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培训补助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规定,对各区市奖补资金进行预拨清算。
  (八)绩效考核。每年的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各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情况作为是否继续作为承接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后期项目采购的综合评分因素。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统筹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资源的培训能力进行调查摸底,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活动,切实将具备资质且培训专业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培训机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调动城乡劳动者主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为推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各区市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确定的购买内容、承接培训机构范围和条件、购买程序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管办分离、考培分离”的要求,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服务。不得限定承接培训机构区域范围,不得向代理采购机构提供倾向性意见。
  (四)各区市要积极引导、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促进其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指导承接培训机构开设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的培训专业,为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提供优质资源。
  (五)市、区市购买主体要加强本级购买服务全过程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和监管,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接培训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年承担的培训任务,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3年内取消其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接培训机构招生培训过程的监管力度,要向社会公开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信息和享受政府补贴情况,并通过调查问卷、电话、网络等方式接受培训学员、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承接培训机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承接培训机构责任,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3年内取消其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各区市在落实市级培训补贴政策以外出台的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购买程序等,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已经市、区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采取“全出竞进”的方式,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参加招标采购。
  附件:1.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2.区(市)承接培训机构确定程序
  3.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合同(范本)
  4.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培训机构申报表
  5.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培训机构备案表
  6.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培训机构师资登记表
  7.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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