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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6]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8
实施时间: 2016-7-18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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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鲁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各区(市)应将清理规范的措施、进展及成效等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附件: 鲁财税〔2016〕23号.pdf鲁财税〔2016〕23号附件1.doc鲁财税[2016]23号附件2.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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