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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发[2015]78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6
实施时间: 2015-8-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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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区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区农村农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财政、农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市)、县(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普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区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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