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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6]6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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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缓解老年人医疗护理床位紧张、看病住院困难等问题,满足全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健康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门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三)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医疗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老年人开设就医绿色通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老年病科和老年病床,对本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实行医疗托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救治、中医保健等服务。科学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等接续性治疗机构。鼓励引导省内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急诊病人转院、术后康复巡诊、预约就诊等协作关系。提倡三甲医院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家门诊,由本院老年常见病专家定期巡视,缓解三甲医院的门诊压力。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四)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医疗保健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规范执业,并接受协作医院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具备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制度,为慢性老年病患者设立家庭病床。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保健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展慢性病管理、康复、理疗、健康教育咨询和医疗保健工作。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疏导、文体娱乐、生活照料等老年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健康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依托社区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和人口信息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六)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规划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条件和需求预留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房屋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设备。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在土地供给、医保定点、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待遇。通过转制、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单位内设医院、干部休养病房等闲置资源向老年病院、老年康复护理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转型。
  (七)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八)提高老年人医疗及康复护理保障水平。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探索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基本医保定点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积极推进医保异地结算,逐步实现异地养老人群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异地结算。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落实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失智、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和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九)加强老年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管理,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同其他医疗机构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养老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工作。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支持省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健康、护理及照料等相关专业学科,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咨询、心理干预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需要,规划好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改造等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十四)推进典型示范。积极推广生态养老、健康养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市建设,支持建立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通过政策扶持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医养结合示范市和示范基地建设,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推广。各市(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五)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以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各市(区)要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监督考核,适时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顺利发展,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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