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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6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25
实施时间: 2016-5-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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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展览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展览经济,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带动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充分发挥自治区的产业、资源和区位优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展览业市场化进程;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推动展览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总体目标。展览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发展环境日益优化,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培育一批龙头品牌展会和一批有竞争力的展览企业,培养打造一批具有较高展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队伍,展览业规模显著扩大,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数量持续增长。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呼包鄂”为核心、多盟市协调发展的展览业区域格局,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展览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展览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文化、海关、质监、统计、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贸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自治区展览业改革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展览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和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体系。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国家有关展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除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外,取消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行政审批。自治区商务部门要做好取消项目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
  (五)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展览业市场空间。
  (六)加快国际化步伐。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落户自治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展会的国际化水平。鼓励自治区展会提升办展质量,形成品牌优势。支持部分具备条件的自治区品牌展会打造国家级国际展会。加大对“一带一路”战略相关展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与国际展览机构的交流合作,促进自治区企业“走出去”,用好世博会等国际展览平台,培育境外展览项目,改善境外办展结构,构建多元化、宽领域、高层次的办展新格局。
  (七)提升展览企业竞争力。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积极引进国内外展览行业组织和骨干展览企业,通过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自治区展览企业组建合资、合作企业等方式,打造具有先进办展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行业龙头企业,提升行业竞争力。
  (八)拓展展馆服务功能。科学布局场馆建设,避免展会资源恶性竞争。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制订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场馆使用规则。加强展馆信息管理,推动馆展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的使用率。
  (九)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举办网络展会,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发展,形成线上线下展会互动的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在展览业的推广应用。
  (十)健全展览产业链。促进展览业与生活服务业等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等为配套,通过与节事活动、会奖旅游和商业、文化、娱乐、演艺、体育等相关行业融合,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带动各类展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十一)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专业化行业组织。完善展览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展览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自律作用。鼓励上下游展览企业建立展览业联合体制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并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二)规范展会场馆安全管理。加强对展会场馆及设施的维护,保证展会场所、设施及施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场馆与展会主办单位要对所举办的展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展会的公共安全责任。对在场馆内发现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展会应拒绝提供场馆租赁服务。
  三、政策措施
  (十三)落实财税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优化公共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展览机构到境外办展参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展览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展览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十五)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展品出入境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简化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展品通关手续,依法依规允许符合要求的展品、样品在境内销售。
  (十六)健全行业标准和统计制度。完善展览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展览业有关标准体系,制订、完善和推广展览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地方标准,逐步形成面向市场、服务产业、主次分明、科学合理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展览业标准化框架体系。商务主管部门、贸促会与统计部门共同建立展览业统计分析制度,做好专项会展、年度会展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为展览行业发展评估及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展览企业通过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信息平台报送展馆使用和展会举办情况。
  (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和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扩大展会知识产权基础资源共享范围,建立信息平台服务展览企业。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列入展会总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展会应设置知识产权服务台,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文献检索、侵权查处等服务。加强展会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处置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展览企业诚信经营承诺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展览业信用体系,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黑名单”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十九)加强人才体系建设。鼓励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培养适应展览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培训展览专门人才。探索实施展览业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全面提升展览业人员整体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努力推动自治区展览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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