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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6]2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29
实施时间: 2016-2-2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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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河流、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水体质量及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努力把大连建设成为天蓝、山青、水净、健康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资源保护取得实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功能区达到管控目标要求,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76%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向主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
  第二阶段(2018年至202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85%以上,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向县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
  第三阶段(2021年至2030年):全市河流、海域、饮用水源、地下水水质状况保持稳定,建成完善的水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项任务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严格环境准入。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在复州河流域、登沙河流域及水源保护区域,重要滨海湿地、海湾岸线区域等其他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应开展规划环评而未开展的区域(园区)不得审批项目环评。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审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实施环境优化发展战略。通过环评手段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大连港“第四代多彩生态型港口”示范工程,支持以环境优化发展、促进污染减排。(市环保局牵头,市港口口岸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2016年起,制定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皮革、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退出计划,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改建、扩建项目,位于优化开发区域的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位于重点开发区域的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水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规范、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高耗水项目如未充分利用再生水,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水务局、市城建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蓝线,明确保护和控制要求。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查,在城市蓝线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与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6.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区市县、先导区,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市县、先导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0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水务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7.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海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取用水量控制在1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8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立完善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喷灌、管灌、微灌技术,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配套。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96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8.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不能满足水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地区和流域,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河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主要河流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加强工业、生活及农业源治理。
  9.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落实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的整治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行业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等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0.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及重点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立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机制。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须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局等参与)
  1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于2020年底前达到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完成12座(市区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2020年底前,省级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尚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重点镇要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市城建局牵头市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开发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市城建局牵头市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城建局牵头市区工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12.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或集中处理利用模式。(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并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执行和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应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压缩玉米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耐旱杂粮作物。(市农委牵头)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在农村“六化”建设基础上,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积极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到2017年,全市创建20个“宜居示范乡”和200个“宜居示范村”,所有建制村均达到“宜居达标村”标准。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国家下达的整治任务。(市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及地下水。
  13.实现饮用水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主城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县区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4.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水源地生态修复三大工程,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一源一案”编制及报备工作,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企业;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完成一级保护区人口活动频繁区域围网隔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5.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隐患,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提出整改要求并强化监管。建立并完善从水源地到供水厂的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朱隈子水库、转角楼水库、松树水库、大梁屯水库、刘大水库等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同时兼顾其他水源,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16.持续推进良好水体生态保护。推进已列入国家良好湖库专项的碧流河水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到2017年,碧流河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预定目标;到2020年,碧流河水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2017年底前,实施英那河水库等其他4处水质较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参与)
  17.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源及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须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五)改善河流水质,消除黑臭水体。
  18.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等河流要素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降低纳污总量,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监测断面实行预警,责成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实现断面水质达标。各区(市)县跨界断面水质应满足相邻下游监测断面水质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19.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河流、水源地控制范围划分为33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对水质现状良好的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三架山断面等27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并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针对东风水库、小龙口水库、登沙河提水、复州河复州湾大桥段、登沙河登化段、英那河入海口等6个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编制达标方案,采取控源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修复生态、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2020年底前,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0.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2017年底前,完成大连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21.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再生水补给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完成全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城建局牵头市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防治近岸海域污染。
  22.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对大连湾实施海湾污染重点整治。按国家、省进度要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大连湾、普兰店湾、复州湾等海域新增排污口,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城建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农委等参与)
  23.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海域生态健康养殖。编制大连市养殖用海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工程,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7年,全市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70万公顷左右。(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沿海地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24.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创建绿色港口。以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港口”为根本任务,鼓励企业以信息化、智能化为引领,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推广和普及新工艺、新原料、新能源、低能耗的港口设备设施,按照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相关要求降低港口生产综合能源单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服务高效、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港口码头结构进一步优化。(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普查,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制造厂污染防治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主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制造厂废水治理设施改造及建设工程,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完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督促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港口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应急演练,有效应对事故发生。(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大连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和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其压载水管理要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5.保护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空间。实施渤海、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市管辖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6%。2016年底前,配合完成黄海生态红线划定。(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等4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旅顺世界和平公园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岸线修复和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岸侵蚀后退、沙滩浴场退化、海岸景观损伤、海岸空间淤堵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严禁在海岸滥采乱挖砂石、乱批乱建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重点开展对于大连银沙滩海岸、滨海东路石槽段等的修复和建设。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长山群岛和金石滩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成旅顺口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特别保护区。(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 2020 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26.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属地监管、市级稽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顺畅有序的环境执法上下互动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网格化环境监察体系,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编委办等参与)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工业企业日常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国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责令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27.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委办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要求设置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事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市、县级政府完成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化学物质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对海域、河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2016年底前,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行区域和限行区域。(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市)县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跨区(市)县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成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市级环境物资储备中心,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大连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严格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做好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强化海水养殖等海上排污监管。制定全市排污许可证分阶段核发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政策引导。
  30.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收费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排污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相关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逐步理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水平。2016年底前,城市区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收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加快水价改革。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6年6月底前,城市区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底前,县区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也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购置并实际使用水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的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1.完善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等参与)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实施。重点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和工作。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节能减排和环保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2.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继续加强对水源地乡镇森林资源保护、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质污染治理及污染状况等的监测及考核评价,提高对水源生态重点区域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碧流河、英那河水源等跨界饮用水水源补偿试点,建立跨界水源污染会商和预警机制。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补偿。积极建立跨区域上下游水质生态补偿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3.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推行节水“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支持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重点节水项目建设,促进其水资源利用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继续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为环境保护成效突出的企业提供优惠融资贷款。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和时限,制定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参与)
  (九)加强科技支撑。
  34.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农村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与风险防范等先进技术。推进构建污水处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引导水处理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研究中心,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35.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中小规模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等技术。引导开展水环境损害评估、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再生水品质提升、水源地动态监测与预警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6.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营造环保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实施节水改造工程、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带动技术装备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环保产业与工业4.0融合,加大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建立健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全市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等参与)
  (十)加强工作保障。
  37.落实各方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成立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城建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大连海事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服务业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2016年起,每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信息,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公布本地区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制定的工作方案、水体达标方案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2016年起,每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信息,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在连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38.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地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39.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国控、省控、市控重点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民意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4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每年组织一次大型纪念活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车载媒体等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深入报道我市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及成效。以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为依托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继续开展“五进”工作,强化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水污染防治等环境教育。大力开展环境文化建设,推动节约用水,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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