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5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31
实施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科学规划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抓紧编制专项规划
  (一)加快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各城市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全面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各市县于2016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二)科学合理确定规划区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和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要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进行编制。
  二、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市场化建设运营
  (一)做好项目储备。各城市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滚动实施的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建设项目、区域、规模、时序、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期限、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各设市城市政府要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7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其他县要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并报省住建厅。各城市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要在上年9月底前报送。报送建设计划的城市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实行市场化建设运营。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一体化+入廊单位付费+财政运行补贴”的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综合管廊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25年至30年。项目公司按照政府规划,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争取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使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三、全面加强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一)加强工程设计审查。各城市要加强工程设计审查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统筹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省住建厅要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专家对各地的设计方案提供咨询审查服务。
  (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
  四、严格入廊管理,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入廊管理。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入廊管理办法。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住建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已建成使用的既有管线,应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二)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政府组织物价监管、住建等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城市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五、落实各方责任,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城市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和督查机制,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哈尔滨市作为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工作,率先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在全省加快推广。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省住建厅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 辽政办发[2015] 2015/11/1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 鲁价费发[2016] 2016/9/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 甬政发[2016]10 2016/11/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川办发[2015]99 2015/11/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浙政办发[2016] 2016/8/25
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建城[2016]98号 2016/5/26